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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小三”豪赠房产,妻子一招给他们喊“停”

2018-04-13 05:59    

长沙一名已婚男为了让情人 " 忠于自己 ",竟然与她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未经其同意禁与其他男性发展亲密关系,否则收回赠与财产。

之后,为了讨情人欢心,男子开始大笔转账,甚至豪赠房产。正当两人感情愈见浓烈时,妻子发现喊了 " 停 ",一纸诉状将两人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

10 月 26 日,记者了解到,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这份 " 忠诚协议 " 无效。

2013 年,47 岁的季某(化名)在长沙开了一家公司,其妻子胡某(化名)则在国外陪着小孩读书。同年 5 月,季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认识了时年 25 岁的女子谭某(化名),并形成不正当男女关系。

为了稳定这层关系,让对方 " 忠于自己 ",经季某与谭某商量,2013 年 9 月 27 日,两人共同签署了《承诺书》,并约定:" 季某与谭某共同相处的岁月里(最少五年),谭某不得未经季某同意与其他男人发展亲密关系,否则季某有权收回赠与谭某的房产等贵重物品。"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11 月期间,季某在未经其妻胡某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银行和支付宝多次向谭某转账,其中有 11 笔单笔超 1 万元,达 17 万元。其间,季某又以谭某名义在外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支付 10.3 万余元的首付款后,又出资 6.9 万元装修款为该商品房进行装修。

胡某在知悉季某与谭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将丈夫季某和谭某起诉至天心区法院,提出了确认季某对谭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等诉讼请求。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有配偶者不得与他人同居。季某与谭某签订的《承诺书》约定了双方婚外同居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合于社会公序良俗要求,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并判决:确认被告季某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4 月期间无偿赠与被告谭某 34.2 万元的行为无效。

此案一审宣判后,谭某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谭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陈检 文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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