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户不是法律概念
合同法认可的主体有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作为责任主体。农户是社会生活组织,法律上没有农户这个概念!
2、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户为基础!
家庭承包经营权,顾名思义,就是承包地的接包对象是农户!既不是户主,也不是法人,而是家庭成员的抽象集合,是法律不认可的主体。
3、土地抵押成本合同的主体是谁?
既然给土地还权赋能,那么土地流转和土地抵押的主体应该是谁?
农户做主体,法律不认,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户主代签,能否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全体成员的签字确认,合同的效力也存疑!
4、农户成员频繁变化加大了管理的成本!
农户是个动态变化的“抽象”社会组织,虽然户口本是以户为基本单位,户口在宗族社会也承载了社会关系的功能,但在土地承包管理中,农户的婚丧嫁娶频繁变动,给农村日后的产权交易带来了较大的管理成本!
很多的农地矛盾,都是家庭内部成员变动和户口迁离引起的!
以农户为单位管理农地,不是最优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