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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劳资惹纠纷 木工一怒之下砸新房获刑

2018-03-09 05:10    

案情简介

谢女士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两室两厅的商品房。因为工作繁忙,她将房子的装修工程打包给了某装修公司的何某某。根据何某某与谢女士订立的合同,由何某某出木料,由谢女士出其余材料对房子进行装修。木工活儿是装修中重要的一部分,何某某又托人找来木工李某某负责木工活部分。双方没有订立任何协议,仅口头约定由何某某包料,李某某包工,装修好木工活部分后由何某某一次性支付李某某2400元。

李某某带着手下的几个小兄弟风风火火地干活,2013年12月18日按期将工程完工,并约来房主谢女士和何某某一起验收、付款。谢女士认为门框质量不合格。何某某要李某某返工,如果不修的话就少给400元钱。二人为此争执起来,李某某被激怒后拎着羊角锤就开始砸已装修好的门框、壁柜、衣柜、门等物品,砸了大约十余分钟后才住手。何某某见他情绪激动,不敢阻拦,趁他一顿乱砸之机打电话报警。李某某随后被警察带走。

经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毁损的财产价值近7000元。检察机关以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此案移送至某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因与他人装修费用发生矛盾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谢女士的财产所有权,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某因一时之怒,将谢女士装修好的房间里的东西全部砸坏,不但未解决自己和哥们的劳务报酬,最终还锒铛入狱,希望大家应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而不要因一时冲动毁坏公私财物,从而触犯了法律,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一怒之下的代价令李某某后悔不及,也应为大家所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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