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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收到破坏的”处罚

2018-03-09 05:14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树木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条: 破坏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破坏株数1倍以上3 倍以下的树木,并处以被破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在树旁焚烧秸秆、柴草及其他行为对林木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损坏株数1倍以上3 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并处被损毁树木价值1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二)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或者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村积计算O.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株以下,或者经济林1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500 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2 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 行为

表现情形: 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 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 株以上50株以下,或者经济林10株以上5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2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00 株以下,或者经济林50株以上100 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毁坏森林、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或者经济林100株以上,或者造成损失3000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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