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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硕士离职被拒绝,被要求补偿13万元

2018-03-09 11:04    

案例:李某北京大学硕士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到一年提出离职,但被要求必须赔偿13万元,方可办理离职及档案转出手续。某公司称确实与李某在2016年7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服务期限合同(大意是公司为李某办理北京户口,李某在2016年7月至2021年7月要用心工作,不得提前离职,否则要承担违约金)。

后来,李某为了新的工作先交了13万元的补偿金,但认为某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就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退还。

晨风点评:

我国《劳动法》有二处条文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1、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二种情形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二情形外,用工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案例中某公司为北大硕士李某约定服务期,是因为为李某提供了户口,而提供户口显然与劳动法上的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是两码事,因此某公司不能与李某约定服务期要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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