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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乘客遗落财物,的哥有权索要必要费用

2018-03-09 15:16    

多日来,灞桥区的孟先生有点烦:坐出租车时不慎落下了装有驾照和几张银行卡的包,出租车司机多方寻找到他,但在归还物品时向他索要了200元。孟先生认为,司机主动归还乘客遗失物值得称赞,但要钱的行为实在不可取。(10月30日《华商报》)

的哥主动寻找乘客,并归还遗落财物,本是一件充满正能量且又令人感动的事情。但是,由于该的哥在归还遗落财物时,向乘客索要了200元费用,反而遭到乘客投诉,于是引发了该不该索要这一费用的争议。

在笔者看来,就事论事讲,该的哥向乘客索要200元费用并不出格,甚至是应该的。一则他为了从想据为己有的另一乘客手中拿回这一遗落财物,支付给了对方50元钱。二则他为了寻找到乘客,委实产生了一定误工费和跑路费。按照其付出的成本估算,200块钱并不算多。

更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返还拾得遗失物的报酬或者补偿问题,我国法律也有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另外,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再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由此可见,该的哥所索要的数额,应在“支出的必要费用”范畴,不仅是应该的,也是合法的。其完全区别于,狮子大开口类的要挟。

现在的问题是,该的哥的这一行为既然正当、合法,为何还会引来吐槽,甚至连失主都只有投诉没有感激?在笔者看来,主要是由两个因素造成的。其一,是人们的惯性思维在作怪。对于归还遗失物这一作为,我国向来给以拾金不昧的美称,而且在人们的思维定势里,都将视为高尚之举,是不应该与索取回报或费用扯上关系。否则就亵渎了这一高尚,损坏了好人形象。囿于这样的惯性思维,才让一部分人不能接受拾金不昧中的“谈钱”,以致不被待见。

其二,该的哥没有把这一遗落财物上次公司,是引起失主乃至公众质疑的另一原因。诚然,的哥在出租车上捡到乘客遗落财物,交给公司去寻找失主是最省事和合适不过的。这样一来,不仅不会影响到的哥出工,而且公司寻找失主的能力和力量也大于其本人,更便于找到失主。但是也必须看到,如果没有公司规定或相关法律要求的哥这样做,其又是完全可以自己去寻找失主的。从这一点来讲,该的哥自己去寻失主是他的自由和权利,只要他不带要挟目的,只索要自己支出的必要费用,那就没有什么不对,就不该受到人们吐槽和指摘,就不该拿理想化的“高尚”,去绑架他该有的正当诉求。

*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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