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公益诉讼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从更加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二是要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其内涵与外延,明确各个领域公益受损的主要表现形式。把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特别是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防止将私益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保护。
三是要坚持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监督新的重大发展。在提起公益诉讼中,既要遵循公益诉讼规律,又要遵循法律监督规律,实现两者有机结合。
四是要审慎行使权力,依法规范监督。严守检察权边界,不自我扩权,不越权解释,不包打天下,确保检察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始终把规范司法行为贯穿公益诉讼工作中,坚持精细司法、精细办案,真正让谨慎用权、规范司法成为一种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供稿:行政检察处
编辑:王延威 制作: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