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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并流产,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彩礼?

2018-03-12 13:03    

2012年春季,小赵(男)与小刘(女)因为工作关系而相识,并快速发展成为恋人关系,2013年初两人开始同居。2013年春节期间,小赵将小刘带回老家,见了家长。2013年8月8日,按照小赵老家农村的习俗,双方家长见面,并给付彩礼包括礼金八万元、手机一部。至2015年底两年多的共同生活里,小刘为小赵三次怀孕并进行了三次流产手术。

2016年初,小赵以感情破裂为诉由,提起诉讼,要求小刘返还订婚彩礼八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小赵按照习俗给付小刘彩礼8万元,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刘应当返还彩礼。但同时考虑到女孩的身心健康原则,双方共同生活两年多,导致小刘怀孕3次、流产3次,给小刘身体和心理上都有一定的影响。法院最终判决小刘返还被告彩礼4万元。

这是城市里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就别说谈恋爱分手的情况了,就连结婚以后离婚也是在逐年升高。面对这么大的同居比例,其中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的展现出来,那么如何处理就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先理解“彩礼”的概念,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未婚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及其亲属自愿或非自愿的给付另一方的财物。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订婚后,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额的彩礼并同居。后男女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并因彩礼的返还问题产生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返还彩礼。但是女方与男方同居并怀孕流产,对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伤害,如果单纯以法律规定来判定是显失公平的,所以结合实际情况,彩礼是可以酌情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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