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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受助人赔偿2.6万元 容易滋生负面导向

2018-03-13 11:13    

报载,70岁的孙女士在西城区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买完东西,乘扶梯准备离开时,看到李女士及孙女在扶梯上摔倒,便跑过去搀扶,结果自己也倒地致胸椎骨折。为此,孙女士将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及受助者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北京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超市没有责任,受帮助者李女士赔偿孙女士2.6万余元。(见10月27日的《北京青年报》)

俗话说,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受助人应该感谢救助人,但这只是出于良心的感谢、回报,是道德范畴,不是法律规定的,只宜提倡,不宜强求。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法将不法,德将不德,滋生不良导向。而今,判决受助人赔偿2.6万元,是把道德回报异化为法律强制,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不符合常理和情理,难以执行到位。即使强制执行,必然会滋生负面导向,让人纠结。

首先,孙女士已经是70岁的高龄老人了,应该明白,自己上下扶梯都存在风险,这是生活基本常识,老人应该知道。在此情况下,老人还去帮忙扶别人,虽然心地善良,但是自己摔伤后却找他人赔偿,这不是把自身的风险转嫁给他人吗?毕竟,作为70岁的高龄老人,首要责任就是要保护好自己,别给他人和社会“增负”。

其次,李女士摔倒了,并没有请求孙女士帮忙,孙女士想帮助李女士是其自愿行动,与李女士无关;孙女士由于想扶人而摔倒,也与李女士无关,法院判决李女士赔偿孙女士2.6万元,不符合情理。试想,如果都像此案这样判决,必然会滋生负面导向。比如,某小孩落江了,一个不会游泳的成年人自愿去救小孩,不仅没救起小孩,反而被淹死,这样死者的家人还要该小孩的父母给予赔偿,这符合常理吗?因为救人者不会游泳就不应该下江救人,这是基本常识,连这个常识都不懂,导致被救人的父母赔偿,这不是在害人吗?

当然,70岁的高龄老人孙女士不顾个人安危,想伸手扶李女士,这种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确实需要表扬,但表扬并非要向受助人赔偿,如果法院支持这种行为,必然滋生新的社会问题。比如,民房失火了,消防人员已全副武装进火海救人,有成年人却赤手空拳闯进火海救人;虽然他接触到了房里的主人,却与主人一起被烟熏倒、烧伤了,还增加了消防人员救人的负担,事后,这个自主救人者还要找房主人赔偿,房主人会答应吗?因为连消防人员都不敢赤手空拳闯进火海救人,一般群众非要这么做,很不正常,法院支持这种不正常行为,只会害人。

道理是相通的。判决受助人赔偿2.6万元,容易滋生负面导向,理应三思。毕竟,这种判决推广开来,生病的人们见车祸或摔倒者都有可能跑去救人、扶人,而一旦自己病倒或摔倒,就可以找受助人索要赔偿,这可能滋生新的“碰瓷”,危险群众和社会。*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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