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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名额转让的法律分析

2019-12-26 18:27    

目前大众马拉松项目众多,参与者也众多。为赛事安全考虑,很多组委会控制了参赛人数,导致部分报名者无法参与赛事。此种情况下,就产生了马拉松名额的转让。本文从合同法的角度对马拉松名额转让进行分析,暂不考虑有关体育赛事法规对名额转让的影响。

一、报名成功者与组委会的合同关系

马拉松名额转让的前提在于获得参赛资格,而报名成功也就获得了参赛资格。获得参赛资格的参赛选手与马拉松组委会建立了合同关系,具体的权利义务如下:

01、参赛选手的权利义务

权利:领取参赛物品;比赛当日参与赛事;享受芯片计时、饮料饮水、竞赛信息查询服务等;人身意外保险服务。

义务:提供符合赛事报名的真实信息;遵守赛事竞赛规则等相关制度。

02、组委会的权利义务

义务:组织赛事并提供服务,为参赛选手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险。

权利:要求参赛选手提供符合赛事报名的真实信息;要求参赛选手遵守赛事规则等相关制度。

二、马拉松名额转让无效

马拉松名额的转让,实际上是根据合同法89条规定,参赛选手将其与组委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参赛资格)概括转移给第三人。

合同法89条规定,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合同法79、81-83、85-87条的规定。以上规定要求,权利义务转让的,要求征得对方的同意。

以太原马拉松为例,参赛选手的《参赛声明》中明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报名参赛,不将报名后获得的参赛资格及号码布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他人,并承担因转让参赛资格及号码布所出现的全部责任与后果”。

组委会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明示了权利义务不得转让,马拉松名额在自然人之间转让不能获得组委会的同意,故马拉松名额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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