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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顺义这些老人告子女背后,竟如此冰冷!

2018-03-21 12:59    

本报讯(记者 侯威)“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义务,老人希望子女常回家看看!”重阳节即将到来,北青社区报记者从顺义法院了解到,2016年初至今,顺义法院审理赡养案件中,9成以上是老人状告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增加赡养费,要求子女每月看望自己一次。记者发现,提起诉讼的原告老人年龄普遍在60周岁以上,甚至部分原告年龄近百岁高龄,多行动不便。

网络配图

01

七旬老人起诉子女请求支付赡养费

年过七旬的许甲有两子女,因子女均未履行赡养义务,故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共同负担其医药费和护工费共计4万余元,并每月支付其保姆费2500元。最终,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部分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许甲诉称,原告有子女二人,分别为许乙、许丙二人。二被告对原告有赡养义务。2002年12月27日,许甲之妻去世,原告单独生活。现原告七十五岁高龄,孤苦伶仃,生活不能自理,二被告或无暇顾及,或不闻不问,相互之间纷争不断。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每月各给付保姆费2500元,二被告均等负担医疗费和护工费共计4万余元。

被告许乙辩称,认可原告所提证据及要求,同意赔偿。

被告许丙辩称,同意赡养原告,但是,被告许乙为达到自己个人目的,故意制造障碍,谋取私利,多次阻挠其探望父亲。自2002年原告开始独居,但是被告一直拿着原告的银行卡、身份证,故本次诉讼并非原告本人意愿。不认可原告提交的门诊病历、病案的真实性,故不同意承担医疗费和护理费,保姆费不同意按照每月2500元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许甲的保姆费请求,当前许甲与许乙在同一宅院居住,由许乙照料,但其有独立的宅院并表示愿意自行生活,法院认为,原告许甲有退休金作为经济来源,但因其病症需要子女帮扶是人之常情,且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因父母有经济来源就可以免除,故法院结合当地生活费水平和其退休金收入酌定二被告给付保姆费的具体金额,用以补助原告许甲在生活上的消费支出。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许乙和许丙每月各给付原告许甲保姆费500元,医疗费和护理费由二人各负担8000余元。

02

耄耋老妇状告亲生子女要求每月探望自己一次

耄耋老妇李某育有4亲生子女,因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故将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探望自己一次,并支付赡养费。最终,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是四被告的母亲,原告生有三子二女,儿子张丁于2000年因交通事故去世,原告曾起诉过四被告要求给付赡养费,在法院主持下曾达成过调解协议,但到现在已有三名被告不执行调解协议,自2016年4月5日始,原告被大女儿张甲接到家中照顾,其他三名被告一分钱都不给,也不看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居住在被告张甲家中,其余三被告每年给付一次赡养费9600元,每年8月11日前给付下一年度的赡养费;2.从判决生效之月起,原告李某的医疗费(合作医疗不报销的费用),凭票据,由被告张甲、张乙、张丙、张戊每人负担四分之一;3.被告张甲、张乙、张丙、张戊每月探望原告李某一次。

被告张甲辩称,不同意第一项诉讼请求,每个人都有责任、义务赡养原告,且自己家住房困难,但自己同意均担原告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医疗费(凭票据),同意第三项诉讼请求。

被告张乙辩称,不同意第一项诉讼请求,其愿意每年赡养原告三个月,不要其他被告出钱,同意均担原告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医疗费(凭票据),不同意第三项诉讼请求,因自己腿有毛病,做不到每个月都去探望。

被告张丙辩称,不同意第一项诉讼请求,愿意每年赡养原告三个月,不要其他被告出钱,同意均担原告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医疗费(凭票据),同意第三项诉讼请求。

被告张戊辩称,同意原告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现李某已是八十多岁高龄老人,需要子女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不仅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更来源于众所周知的伦理道德。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编辑/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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