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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退休人员返聘获得的收入也需缴纳个税!

2018-03-25 18:50    

退休员工返聘的情况可以说是越来越常见了。那么,退休返聘人员到底能享受哪些待遇?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本文整理了关于退休人员返聘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退休返聘是指?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退休返聘人员不仅包含本单位返聘员工,还有外来退休员工,他们都是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但又要分为两类:退休再任职和兼职。

前者工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后者工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那么如何区分两者?这里有个2006年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提到,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在这里要注意,从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也就是说即使单位未为退休员工缴纳社保,也不影响其“退休再任职”的认定。

二、获得的收入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缴纳个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余的个人收入如返聘的劳务报酬、各种补贴、奖金等均应纳税。

三、退休返聘人员是不需要购买社保

社会保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退休返聘人员一般是与招用单位形成劳务关系,所以,单位是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的。

综上,即使退休人员已享受了退休待遇,但退休人员和单位签了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并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福利待遇,则其工资性质应归属为“工资、薪金所得”;如果只是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并未和单位建立稳定的人事关系,则其工资性质应归属为“劳务报酬所得”。

四、退休返聘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主要看以下两种情形:

一般情形: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此类人员再就业的,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与招用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双方可签订劳务合同;

特殊情况:对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但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仍继续用工,且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是按劳动关系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需要与退休人员建立劳务关系的话,要注意以下两点:

1、先核实清楚退休人员的退休,这些状况是否真实。也就是说你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交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提供领取养老金的账户信息复印件与原件、然后进行核对,对这些信息核对无误后,就可以很明确的确定此劳动者已经处于退休状态了。基本上你也就可以放心大胆的,与之签订劳务协议了。但在劳务协议中,依然需要明确的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要规避的风险:单位要考虑到退休人员一般年龄都比较大,容易发生疾病或者其他事故,所以你还是需要建议你的企业,最好为企业交纳一些商业保险,以避免退休人员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用人单位也就是你们的企业的赔付风险过大。

总之,如果作为企业方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那么你首先需要确定双方是否具备建立劳务关系的前提基础。否则,一个操作不当,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然是需要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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