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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审理一起因滑雪引起纠纷案件

2020-03-19 20:46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滑雪引起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苏某在丝绸之路滑雪场滑雪过程中,被王某从后撞倒致伤,随后被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诊断,苏某右侧耻骨骨折,苏某在住院及出院后3个月期间,均需1人陪护。事故发生后,苏某多次与王某沟通赔付事宜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五万余元。

“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新市区人民法院法官张莉说道,“滑雪运动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所以参与者在运动过程中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在前面的滑行者具有优先权,后者必须与前方滑雪者保持安全距离。”

本案中,原告王某在滑雪过程中理应对前方可能出现的人或障碍物保持高度注意,以便随时控制速度、进行有效避让。被告王某使用双板直线滑行,相较于原告的单板S型线路下滑距离较短且速度较快,其在滑行过程中将前方滑行的原告苏某碰撞致伤,系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所致,其行为与原告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作为侵权人应当对原告苏某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苏某在参与滑雪运动过程中,特别是在快速滑道滑行时,自身同样应增强注意义务,必须仔细观察周围环境,以确认所进行的滑行不会给自己的安全造成危害,并自行承担高危运动本身具有的潜在损伤风险,据此,原告苏某对自身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分析滑雪运动本身的危险性、苏某和王某碰撞过程中各自的过错以及未尽注意义务的程度,认定以被告王某承担80%、原告苏某承担20%的比例承担责任较为适宜。

据悉,本案一审已审结。

编辑:冀江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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