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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打比赛时拳手遭对手打死,拳手会被判刑吗?

2018-03-31 21:51    

散打比赛时拳手遭对手打死,在规则内的技术发挥拳手不会被判刑。

散打运动是一项合法的竞技体育活动,该运动旨在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挥人(个人或群体)在体力、心理、智力等方面的潜力。在散打比赛中,运动员致其他参赛运动员伤害的,要其区别对待。 

在散打活动中,运动员因正常合理的惯例造成其他参赛运动员伤害的,不承担责任。这种行为和约定是自甘风险原则的体现。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具体说自甘风险原则有这样几个构成条件:第一,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比如足球、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第二,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如消防员救火),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比如为了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等从事危险活动;

第三,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说不参加足球比赛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

对于体育竞赛中这种自甘风险原则的认识,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共习俗、一种社会共同道德。法律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广泛运用,各地法院都有判例认为,对于致人伤害的运动员而言,只要不存在重大的违规行为和主观的伤害恶意,即使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对于组织者来说,比赛中,球员间发生的碰撞并非其主观所能控制的,故其对球员间在比赛中的受伤不应担责。但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比如民法通则的条文中还没有自甘风险原则的明文规定,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陷,我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第六十条将自甘风险作为一种抗辩理由写进了草案。草案是这样设计的:“受害人明知活动存在危险而自愿参加,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得请求他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活动的组织者有过错的,不在此限。危险的范围,以受害人先行为所可能遭受的通常危险为限。

自甘风险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参加或者观赏具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视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行为人违反体育运动或者管理规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如果该内容将来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写进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将首次确立自甘风险原则。所以说,无论是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是认可自甘风险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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