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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善波|信任何以被保证?

2018-04-07 13:01    

全文共8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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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论

信任是我们最经常使用但未获共识性内涵的一个概念,就像辛普森(Thomas Simpson)所说:“信任必定过于异质而无法被定义”,并且往往是一个缄默的无形假设,比较于那些诸如正义、知识或真理等重要概念而言,关于信任的哲学研究文献依然“微乎其微,匮乏不足。”

但信任非常重要,因为认识个体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需要通过信任建立起来。信任在科学活动中的基础性不必赘言,即便一个哲学家在质疑某种哲学观点时,他也仍需要信任另一个哲学家的观点及论证的可靠性,作为自己理论的支撑。对哲学的发展而言,信任与批评都不可或缺。

当被信任者的行动具有完全的确定性,信任的存在似乎是多余的。而当一个人一旦成为了信任者,就会让自己处于易受伤害的状态之中。某人依赖于一个绳索桥,来支撑其重量,而这个桥有断裂的可能性,会危及其生命。同样,信任不值得信任的人,会造成情感的伤害,如欺骗。甚至,赫德森(Bob Hudson)给出了更为极端的表述:“仅当一个坏的结果将要使你对自己的行动感到后悔,才需要信任”。因此,对信任进行概念化表述时,必须思考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风险。风险可理解为一种不确定性,是信任“亏损的感知概率”,“信任存在的一个先决条件”。按照信任的三元关系(three-plac erelation):某人A信任另外一个人B从事行动ϕ(或所言的p为真),信任者A的风险性表现为:被信任者B做的可能不是ϕ,而是与ϕ完全相反的ϕ’,或B在说假话(p为假)。这样,B构成了对A的背叛。

那么,什么为信任提供了保证?任何关于信任的保证理论,都将设定关于信任所要求的条件或构成的要素,对此麦克劳德(Carolyn McLeod)归结为:信任者的易受伤害性、信任者对被信任者的高度评价、对被信任者的胜任和动机的乐观态度等。但无论如何,信任总是与程度不同的风险相伴随,所以信任何以保证的问题就转变为:我们通过何种因素减少在信任境况中的风险?可减少风险的因素很多,其中能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的要素就构成信任的本性。本文称之为“本性要素”。这样的本性要素是保证信任的最终根据。下面本文首先将对目前学界关于信任的本性因素的相关论点做出区分,并阐明这些观点各自的特征;其次分析这些不同类型的“本性要素”的缺憾及相互间的张力;最后我们思考和关注一种目前被信任研究主流所忽视的本性要素即厚信任的保证问题。

二、本性要素的宗谱

从历史发生的角度,多数哲学家所思考的保证信任的本性要素大致划分为三种不同类型:

一是信念信任。人们起初坚持,信任是一种信念,由信念及其证据为信任关系提供保证。当信任一个人从事行动ϕ或断言p的时候,意味着相信这个人是值得信任的:他将去做ϕ或所说的p是真的。信任者对被信任者的信任状态是一种基于证据的信念状态。一个人被信任,是因为他去履行承诺做事或说出了真理,告知了真信念,或对他(她)的诚实性具有很好的证据。贝克(Lawrence Becker)坚持信任是“我们关于其他人的信任值得性的信念”。这种情形下的信任关系也变成了信任者对被信任者的依赖关系。

二是情感信任。或称为规范性信任,强调期望、意愿、动机、承诺等因素减少风险的决定性作用。其中琼斯(Karen Jones)与哈丁(Russell Hardin)各自提出的理论“是完备的、精致的,并在研究文献中具有显著的地位”。贝尔(Annette Baier)曾把“信托”(entrusting)看作是信任三元关系的本性:A把有价值的ϕ“有意向并往往正式地”委托给B,体现了对被信任者的一种具体的限定性。琼斯赞同贝尔的信任保证说明的情感取向,但认为这种信托模型没有充分地体现信任中的情感成分,尤其“使人们对其他人的善意和乐观主义的重要性变得模糊不清”,而善意和胜任的乐观主义情感态度恰恰是信任的保证所在。哈丁认为信任关系的保证因素是动机。

三是认识信任。哈德维格(John Hardwig)从科学知识论的角度来思考信任的保证问题,强调证言的可靠性、认识的相互依赖性、被信任者的认识特性等要素在建构合理的信任关系中的蕴意及对减少风险性所发挥的主要作用。卡普尔(Klemens Kappel)把认识信任的保证理解为一种“认知态度”。弗罗斯特-阿诺德(KarenFrost - Arnold)认为,信任保证的本性要素是命题态度,即对“A信任某人B将做ϕ”这一命题的态度。

信念信任体现了认识信任的最初发展形态。但信念信任更多关注信任本性的探究,而使信任的保证问题陷入困境:当信任被看作为信念时,如何降低信任风险性的问题就被排除在外了,甚至被信任者因为信任者的“完全相信”而使原来包含的风险不降反增:被信任者认为,无论如何信任者都是相信他的,由此他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肆无忌惮地背叛或欺骗信任者。信念信任的批判者们坚持,信任与信念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层面:

(1)证据不是保证信任的本性因素。信任并不总是反应于证据,在没有证据的情形下仍然建立信任关系。有时我们选择信任某人做某事,并没有很好的理由相信他这么做。如,治疗性信任、应对性信任及纠正性信任,都属于在缺少B将做ϕ的证据的情形下,A仍然信任B将做ϕ的信任案例。这三种信任案例都“包含了把某人将做某事的命题看作实践推理的一个前提”。这种命题性的前提就是一种保证。琼斯认为,信任最初并不是信念,虽然信任可以引发信念。克伦(Arnon Keren)指出:一是信任往往具有抗阻反证据的特征,如皮特真诚地相信他的朋友约翰把钱分发给穷人,他将倾向于怀疑那些对约翰贪污的指控。这里皮特只关注和估量约翰的诚实性证据,而忽视和抵制了支持控告约翰的那些反证据。二是信任某人是为了提升这个人的信任值得性,而非因为拥有了信任这个人的证据。譬如,店主雇佣一个过去曾经因偷窃而犯罪的人作为雇员,并信任他照管收银柜。这是为了使该雇员重新赢得信任,而绝非基于该雇员过去的历史记录。

(2)信任与依赖不能等同。“关于信任的大多数哲学说明很明确是为解释在信任与依赖之间的差异而设计。”但许多哲学家对信念信任的依赖观念提出挑战。贝尔坚持,真正的信任要与纯粹的依靠区分开来,因为存在着我们有依赖但没有信任的情形,单纯依赖的唯一结果是失望,而信任带来的是背叛。依赖关系未必是一种信任关系,如一个闹钟一直很准时叫醒我起床,我依赖于闹钟,但我与闹钟之间不是一种信任关系。偶然有一天,闹钟停了。在这种风险情境中,我不会责怪闹钟,因为对我而言它既不是背叛,也不是欺骗。一种依赖关系只有存在背叛的可能性时,才转变为信任。如我的室友主动承诺在第二天早上7点叫醒我,我信任他会叫醒我。结果他忘了,我起晚了,耽误了工作,他将欠我一个道歉。

三、情感信任的保证理论

情感信任又称为“规范性信任”,即要从情感角度断言A信任B,就是断言A面向B的情感态度(或非认识因素)是“B要做ϕ或B告知A的p为真”的根本理由。福克纳(Paul Faulkner)提出,在情感的意义上A信任B,当且仅当(1)A知道或意识到自己要依赖于B做ϕ,且(2)A期望B知道(1),以促动和激发B做ϕ。霍利斯(Martin Hollis)认为,信任是“去做正确的事情”,要求被信任者履行道德的义务责任,同时遵从特定的社会规范。譬如,把休谟的书《人性论》借给某个人,并信任他将把书还回来。如果他不值得信任,有借书不还的习惯,那么我不会把书借给他。如果他不履行责任,我“礼貌地要求”把书要回来,因为他应该把书还回来。

针对风险评估观没有说明A依赖于B的风险如何降低的缺陷,贝尔提出信任的善意说明:如果被信任者实际上是值得信任的,他将会对信任者心存善意而从事行动。在贝尔理论中,被信任者的善意成为信任关系的保证。对此,霍尔顿(Richard Holton)批评说:善意对被信任者的信任值得性而言,(1)既不必要,因为信任者的信任没有要求被信任者必须具有善意,尤其信任者在信任一个陌生人的过程中经常对该陌生人作为被信任者的心理状态是不了解的,并没有假定该陌生人一定好意地对待自己;(2)也不充分,因为欺骗你的人可能会依赖于你的好意,而没有信任你。

总之,贝尔的善意说明所关注的是被信任者这一端,而霍尔顿力图拉回到信任者那里:信任者的“参与者立场”是信任关系的保证性因素。当被信任者按照某种方式行动时,我们作为信任者对他们抱有怨恨或感激;对比之下,一辆车半路熄火,我们会感到愤怒和不安。从怨恨或感激体现出更一般性的态度,霍尔顿称之为“参与者的立场”。此后哲学家力图走中间的整合路线,大致分为如下三种:

第一种途径。琼斯认为,信任由两种要素构成:一是情感态度,对被信任者的好意和胜任的乐观态度;二是期望,“信任者指望被信任者”的观念将“直接和很好地促动”被信任者。其中期望根植于乐观态度之中。

信任者要形成乐观主义态度,就要信任者通过“情感镜头”观察另外一个人(未来的被信任者)。其中这种情感镜头限定了信任者对被信任者行为及其动机、信任境况中语言及推理方式的解释,但这些观察“总经常是基于最少的证据”。A与B的信任关系包含了信任的特征化,而非偶然的或暂时的信任。譬如,在一次会议中我信任一个陌生者,这种信任只是短暂的信任,我与他之间不存在特征化的信任关系。再设想我有一个老朋友,她非常迷人,但不负责任。她一次又一次地辜负了我,而我一次又一次地原谅了她,并维持我们的友情和情感。当我被再次辜负的时候,有两种可能的做法:一是我可能再次信任了她,期间我们关系的主要特征是信任。另一种情形是,我一旦看到她,就会冷静下来并提醒自己所有不信任她的理由(我承诺自己更加慎重,记着自己受伤害的方式,将采取措施保护我自己)。尽管提醒或警戒占据主导地位,但我对她的那种无意识的短暂信任还是存在的。这时我们关系的主要特征就不是信任,尽管仍存在信任的瞬间。

第二种途径。信任者仅仅考虑被信任者的善意和乐观是不够的,也要关注被信任者的动机。哈丁主张把信任者“对被信任者关于行动的评估”与被信任者的动机因素结合在一起,信任何以被保证?即信任者对被信任者行为的期望取决于对被信任者动机的评价。当信任关系形成时,信任者期望自己的利益包含在被信任者的利益中,即所谓的“作为囊括利益的信任”。当两者的利益冲突时,被信任者可能不依照信任者利益的方式行动,背叛就会发生。两者具有共同的利益或相容的动机,就构成信任的“最低限度的硬核”,对维系信任关系起决定性作用。

“A信任B”是与“A相信B是值得信任的”是等价的。问题在于,信任者的期望及被信任者的胜任很难遵循一致的标准。但A信任B不仅包含在特定事情上A信任B将没有很大的风险,而且A的信任取决于A本人的利益是否被包含在被信任者B的利益之中。譬如,我信任你照看我的花瓶,是因为要维持我们的关系使得照看花瓶现在也成为是你自己的利益。因此,信任的保证不仅在于,A的期望(B将按照某种方式而行动)被满足,而且在于B具有相关的动机来按照某些方式行动,B深思熟虑地思考了A的利益。

第三种途径。霍利(Katherine Hawley)认为,“要信任某人做某事,将是相信她有一种做这件事的承诺,并依赖于她履行这种承诺。”承诺是当不信任发生的时候所失去的东西。康德早上有规则的散步,成为其邻居确定时间的标志。仅当康德向邻居承诺自己在早上某个时间出门散步,那么他们之间才有可能建立起信任关系。

承诺不能等同于意向。一个人承诺要做某事情,从心理学意义上包含他具有已决定要做这件事的意图;但在另外意义上也包含了他不做这件事的意向。如我已经保证来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现在我决定不想参加了,这时我对其他人的承诺仍存在,却没有意图去实现它。

保证信任的合理承诺要求一种非常宽泛的承诺概念,如做出一种断言也会包含一种承诺。问题是,当A信任B时,B就具有对A的一种直接关系或承诺吗?答案各不相同。哈丁的动机理论很典型地预设了一种直接的关系:当A信任B时,A期望B把A的利益直接包含在B的利益之中。

对比之下,霍利思考了信任与诺言、背叛的一种非直接关系。B对A做出承诺,A接受这种承诺,就意味着A信任B。当A与C有着紧密关系的时候,C本人既没有信任B,也没有不信任B;或者,在C信任B情形中,B并没有对C做出任何承诺。譬如,你信任你的女儿的朋友约翰信守对你女儿的诺言,尽管约翰没有对你做出承诺。当约翰不信守诺言时,你被背叛了吗?唯一被背叛的人是那个对其做出诺言的人,即你的女儿。你有被背叛的感觉,但实际并没有被背叛。这种观点实际上将削弱在信任与背叛之间的直接关联性。两种直觉判断是:(1)你信任约翰是很自然的,因为约翰是你女儿的朋友;(2)如果约翰没有信守对你女儿的诺言,认为你女儿被背叛也是很自然的。对此艰难的选择是:维持这两种直觉性判断,而你对约翰的信任并没有造成“你被背叛”的结果;要么,抛弃上述直觉判断(1),仅仅维持你女儿与约翰之间信任—背叛的关联性。

四、认识信任的保证理论

认识信任或“预测性信任”(predictive trust)意指,要断言A在认识上信任B,就是A依据一些认识理由断定或期望B将在S的情境中做ϕ或B所说的p是真的。这样的断定是对相关信任情境中不确定性及被信任者的信任值得性的合理性评估。每当A评估自己依赖于B的风险是很低的时候,A才信任B。这种“风险评估观”的本性要素就是评估,由此来降低信任的风险。福克纳认为,认识信任是把“依赖与期望结合起来”,其中期望就是关于未来的信念,即A对B将要做ϕ的信念。当期望不可能,剩余的全部就只有依赖。霍利斯认为,预测性信任是“我们彼此信任,致使行动上可预见”,这种信任完全是有保证的预见。这种类型的信任可应用于“整个自然世界”,“我信任我的苹果树结出苹果,而非橘子。”

科学研究成为我们分析认识信任本性要素的范例。设想一个科学家A倾听另一个科学家B言说p,那么A从B那里获得证言知识p,信任p为真。什么为两位科学家的信任关系提供保证?对此,哈德维格提出两种认识论原则:

(T)如果A具有好的理由相信B有好的理由相信p,那么A就具有好的理由来相信p。

(T’)如果A知道B知道p,那么A也知道p。

这种认识过程是存在盲区的:这些B对证明p必要的理由是A所不具有的理由。很明显,因为A缺少的证据部分而往往被限定在B的论断p的研究范围之内,致使A难以有效地考察或挑战B。换言之,在p的层面或研究范围内,B往往是专家,而A信任B不可避免地带有风险性或不确定性。这就是哈德维格所称的“知识盲区”。这是不是表明A对评价p的一种无能为力呢?如何降低这种知识盲区所带来的风险性?有三种可能的解决途径可选择:(a)无知识。因为有效证据过多,不再存在知识与非知识的区分。(b)证据的不相关。我们可以具有知识,但一个人知道p(具有知识)是在忽视对p的最佳证据的情形下实现的。(c)共同体的知识。某些知识是通过团队或共同体被获得的,而非通过个体活动者来实现。哈德维格相信第三种选择更加合理。但遗憾的是,哈德维格并没有对共同体知识的信任关系作出详述。

A信任B的好的理由取决于在相关情境中科学家B所具有的一些特质:真实性或诚实性、胜任能力、认真尽责的研究及认知的自我评价。当B不具有好的理由而仍相信自己具有好的理由的时候,即便他是城实的,也并没有给予科学家A相信p的好的理由。由此在B的专业领域中构成好的理由就是,B必须是在行的和胜任的。

上述数种特质体现了科学家B(说者)的“认知品格”,而这些认知性格的可靠性决定了科学家A(听者)的信念的可靠性。当B的认知品格不可靠时,A信任B的结果将没有保证。

对哈德维格的“认知品格”的可靠性,卡普尔进一步阐述为如下原则(T*):如果A知道B报告了p,其条件包括(1)p处于领域D中;(2)A在领域D中信任B;(3)B事实上在领域D中是值得信任的,因此当A采用了p,那么A就知道了p,或者在认识上证明B的信念是合理的。

原则T*指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在知识形成及其辩护的过程中,信任具有其他因素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并且信任是一种没有证据的信任。那么,(T*)中的信任关系是如何保证的?

设想A信任B,B事实上值得信任的,但是A对B的信任是非常任意的和不加鉴别的——A将信任任何人。一种情形是,仅凭运气使得A信任事实上值得信任的B。另一种情形是,A无视了在相关领域表明B根本不值得信任的一些证据。在这两种情形中,即便A的信念是真的,我们并不想接受A的信念将被看作是知道的。所以这种设想的信任概念虽没有违背原则(T*)的合理性要求,但仍然存在问题的,这是因为对被信任资源的选择并没有满足这些识别条件和对击败者的敏感性条件。

卡普尔得出结论(T**):如果A知道B报告了p,p是属于领域D,而且在领域D中A信任B,同时(i)B事实上是值得信任的;(ii)A对B的信任是有识别的,且对击败者敏感的;(iii)A因此采用了信念p,那么A知道p,或者说从认知上证明信念p是合理的。因此,与(T*)相比,(T**)包含了一种关于识别的条件,而这种识别条件就是卡普尔为保证认识信任所添加的新本性要素。

五、厚信任及其保证

情感信任与认识信任似乎具有各自不同的本性要素,但两者都认可了同一样东西,即信任的个体主义。信任关系的建立和延续要取决于作为个体的信任者或被信任者的能力和特征。其中,为表示程度的差别,我们把情感信任遵循的个体主义称为强的信任个体主义,即信任关系的获得取决于信任者或被信任者的内在的情感理由。无论是贝尔的善意、琼斯的情感态度,还是霍尔顿的“参与者立场”、哈丁的动机等,都把信任关系看作是信任者和被信任者的情感状态的融合或两者获得一致的“独特心灵状态”(霍尔顿的用语)。对比之下,认识信任所基于的个体主义是一种弱的信任个体主义,即信任关系的建立取决于信任者与被信任者的个体认识能力,而且其个体认识还要受到合理性理由的制约,其中包括推理、辩护及评估等。“在某种程度上,信任原本就是一种合理评估。信任从根本上说是合理性的,这已成为一种共识。”

哈丁曾努力把情感信任与认识信任融合在一起:以情感动机作为信任保证的同时,信任也是一种认识概念,根植于真的意义。他把信任关系区分为重复的单向信任与相互的信任;或个体层次的信任与机构层次的信任。机构层次的信任又称厚共同体或小的紧密的共同体中存在的信任。哈丁的厚关系理论主要借用了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的“厚信任”概念,即信任是厚关系的一种功能,厚关系从德性的角度限定了信任。厚信任得以形成的一种重要可能方式是声誉效应:在厚共同体中,一个成员将评价并坚持自己的声誉对他建立进一步的关系而言是有价值的。由此,该成员会具有把其他人的利益纳入自己的动机,这样哈丁认为威廉姆斯的厚关系理论仅仅是他的囊括利益的信任理论的“一个特例”。)但哈丁的这种论断“过强”,因为“我有理由相信一个潜在被信任的人不会反向地倾向于实现我的利益。”因此,信任与境,除了可呈现为一种个体主义的三元关系,还可表现为群体性信任或厚信任。这里的厚信任有着不同的意蕴:包括不仅(1)认识群体中成员之间的信任(威廉姆斯或哈丁的意义),而且(2)认识群体作为信任者或被信任者的信任。在(1)中,信任关系仍然被看作个体之间交互作用的结果,无论情感因素,还是认识的理性因素,只是把这种个体关系置于厚关系或群体中来考察。当孤立的A与B相互作用中一方从这种信任关系中撤出,其信任保证的本性要素就会随之消失。

相比之下,在(2)中,厚共同体中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的保证是厚关系:当某个个体脱离他所在的认识群体,厚关系将仍然存在并为所有其他成员所共享。而且,厚共同体本身也成为了信任者或厚关系成为了被信任者,譬如,每年一度的“美国新闻大学排行”,其中“美国新闻”这一机构既是信任者(它要信任每所大学所送交的数据资料),又是被信任者(每年颁布的大学排名数据列表会赢得所有大学的信任或认可)。“美国新闻”机构与众多大学之间的厚信任关系是群体与群体、一个厚关系与另一厚关系之间建立或形成的。因此,我们要把厚信任与厚关系区分开来。

有一类厚信任可属于“无条件的”信任,如作为一种宗教热情的群体信任。在这种无条件的厚信任中,每一个成员或派别的信任值得性是有保证的,这样的保证基于每一个成员对其他人的完全诚实的信念,或来自于全知全能的存在及保证。

但是,以获得知识为目标的认识共同体,尤其对科学共同体而言,厚信任是一种有条件的信任:遵循共同的合理性方法及原则。当一个科学共同体要接纳某个科学家为该共同体的新成员,该共同体其他成员将充分认识该科学家的信誉或过去被信任的历史记录,该科学家将会接受该共同体核心价值观念的筛选。即便被接纳,他的实际研究行为及能力也要接受检验:他是否遵循该共同体的诚实原则或兑现自己的研究承诺。无论约束还是检验,表明个体科学家在面对共同体的厚关系时的不确定性。这时厚信任的保证取决于科学共同体的合理性原则及核心价值,而非仅仅取决于科学家个体的认识能力及情感特征。

来源:《自然辩证法通讯》2017年7月,第39卷第4期,第16-21页。

责任编辑:马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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