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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除去补偿,还应知道的三项规定

2020-09-08 21:4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并实行。在生活中,我们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有没有补偿?如果有,那么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又分别是什么?家里可以得到多少补偿?但是还有几点,也是值得去注意的。 第一、《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公共利益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公共的利益,具有主体的不确定性和实体的共享性。《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因公共利益征收的范围:(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政府作为征收补偿的唯一责任主体不光要及时公告,还应当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在《条例》的第十七条中,规定应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这里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如果由政府指定评估机构,或者不选择直接进行价值评估,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评估工作,对所出具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一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明确规定由政府代替建设单位,避免了发生有关款项推诿,拖欠的情况,保证了征收活动的顺利、和谐进行。

作者:孟令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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