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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规定,禁养也补偿

2020-09-08 21:54    

上次说到国家推行的禁养区政策,初衷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健康发展。但是有的地方将其当作征收的手段,想方设法的降低征收标准,减少征收补偿,给从事养殖业的老百姓带来了不少损失。 其实,早在2014年,国务院正式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就有关于禁养运动的相关法规。《条例》指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但这并不影响向以上区域内的养殖场支付面临关闭或搬迁所造成损失的补偿。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可以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的禁养区内,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实有必要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环境保护法》

《环保法》明确指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所以在新法的威慑下,畜牧养殖行业进入了环保高压期,轻则被罚款整改,重则被停产拆迁。但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作者:孟令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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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补偿 规定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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