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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子,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2020-09-09 03:57    

图片来自于网络

张某是女性,婚前购买一处房产按揭,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张某的名下;后来张某与李某结束爱情长跑,2015年喜结连理结并领取结婚证书;婚后,张某没多久就怀孕了,于是辞掉工作安心养胎,次年,产下一女,小两口很高兴,这种甜蜜的生活持续了一段时间。

月有阴晴圆缺,天有不测风云,由于张某在家,没有工作,家庭的重担,有李某一人承担,为了增加收入,勤勤恳恳,在单位加班,精神压力较大,这种状态持续了好长时间;单位员工小丽是一位职业女性,未婚,和李某是同事并且在一个办公室工作。从小丽第一天到公司上班,见到李某就有好感 ,曾经向李某表达过爱意,但是都被李某以已经结婚而拒绝。

最近,李某精神状态不佳,小丽心里很难过,于是下班后,主动邀请李某去吃饭。李某下班后,和同事小丽相约,去了当地一家最有名的“世纪嘉园”酒店;他们推杯换盏,诉说衷肠,喝的是酩酊大醉,在酒精的刺激下,开房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不久,事情败露,张某提出离婚,然而他们对房屋财产如何分割产生了争议。张某认为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对方当事人无权分割;李某认为婚后,张某没有工作,还房贷的钱全部是自己出的,有权利分割。因此张某和李某请教法律专家,询问此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处理?法律专家根据他们的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分析如下: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按约定处理房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目前,我国处于深化改革的攻坚期,社会转型一部分人经受不住压力,导致婚姻出现危机的几率增大;当今时期,婚后要懂得,戴上结婚戒指,就是给“探索不止”画上句号。“相见恨晚”之后还会有“相见更晚”,浪漫激情不等于幸福家庭。婚姻是相互扶持、相互拯救、同船共渡,需要理解和宽容,夫妻从爱情到恩情的关系最牢固。结婚莫草率,离婚需慎重。假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应该合理表达诉求,理性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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