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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权益,依法监督权力

2020-09-18 15:49    

在实际案例中除却被征收人外,纠纷另一方主体是政府等行政机关,所以被征收人要想自己提供有力的证据交给法院是很困难的。这就需要在专业律师的参与、指导下,依照2008年5月1日实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征地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展开法律调查,进行调查取证。该《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职权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还有除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书面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可以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可以再延长15个工作日。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就会陆续获得大量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政府信息。通过对政府信息的整理,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同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照就可以发现了征地拆迁行为的违法点,从而帮助被征收人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那么法律赋予我们的途径就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复议中的重点是确定被申请人,从而确定复议机关。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的主管部门是复议机关。例如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而行政诉讼中的重点是确定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综上,简单一点来说,确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就是“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经过复议的案件要提起诉讼“复议改变告机关,复议维持共同告”。

作者:孟令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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