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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优惠期限再次延长,优惠对象将是…

2020-09-22 12:36    

2017年已接近年末,按照原有政策,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将到期。不少纳税人向广西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是否延期?未来,免征增值税的月销售额、季度销售额是否会有改动?11月12日,广西国税12366郭税官表示,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通知,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其优惠期限将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前。

▲网络配图

据介绍,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此次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将原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再次延长三年。这也是继2015年,国家发布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后的再次延期。这意味着:2020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可免征增值税。

广西郭税官举例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选择按月申报增值税,也可选择按季度申报。假设2018年1月,一小微企业不含税销售额为3万元,免征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元;如果月不含税销售额为4万元,则按3%征收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200元。

假设2018年1~3月,一小微企业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9万元,免征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元;如果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10万,则按3%征收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3000元。

换句话说,小微企业月、季度销售额符合免征额度时可以全额免征;但超出免征额度后,就要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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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小微企业符合条件,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相关规定其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上述纳税人外,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的提供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来源 | 南国早报 记者雷倩倩 通讯员黄晓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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