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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拆迁就违建之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无证怎么办?

2020-09-23 12:24    

导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是在国有土地上建设房屋,还是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宅基地,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如果未办理相关的手续便私自建设房屋,我们称之为“违建”,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违建房屋进行拆除时不需要进行补偿。而目前我国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拆迁的房屋大多是没有证的,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违建,没有补偿呢?

“违建”一词虽然经常出现在拆迁中,但是对于什么是违建,却没有法律对此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明确归定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建设施工“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实践中通常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出台实施的,而在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前,《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同时规定村民建造房屋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也就是说,在2008《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村民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只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之后就可以建造房屋了,并不存在“证”的问题。因此,在2008年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是无证的房屋,这是历史的遗留的问题,只要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了,那就不应该认定为违建。

除此之外,在很多地区,可能经历了多次拆迁,原本证件齐全的房屋在第一次拆迁之后,政府只是指画一片地供建房使用,但是房子建成之后,却没能批下来宅基地。当该地又需要征地拆迁时,由于并没有批下宅基地,在此建造的房屋是不是就是违建没有补偿了呢?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证,但是村民在此处建造房屋是前一次拆迁时政府画给建房使用的土地,宅基地没能被批准下来是由于政府的原因,实施拆迁的政府没有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才没能审批宅基地,并不是房屋所有人导致的这种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不能认定为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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