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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重新违法犯罪,他也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为何?

2020-09-27 04:34    

《刑法》的有关规定

唐某某是 陕西省蒲城县孙镇司法所所长,在担任蒲城县孙镇司法所所长期间,因疏于对社区服刑人员董某某的管理,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罪犯董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长期脱管并重新犯罪,没有按照社区矫正管理办法深入罪犯董某某居住地了解情况,对董某某经常居住地掌握不清,使得罪犯董某某处于脱管状态。

2013年9月,罪犯董某某在陕西渭南设立办公室,招收社会闲杂人等冒充新闻工作者,采取搜集反面材料,以向媒体报道、曝光相要挟,在大荔、蒲城、延安等地的学校、企业、机关等敲诈他人财物58100元。2014年5月29日罪犯董某某被陕西省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30日因病被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7日,董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8年。这期间司法所长唐某某听信了董某某家人的电话汇报,没有实地了解情况,更不知道罪犯董某某再犯罪情况,继续编造罪犯董某某遵纪守法,遵守各项制度,并于2014年9月18日按期对罪犯董某某解除社区矫正,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蒲城县人民法院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玩忽职守罪

社区服刑人员在居住的社区服刑改造,需要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如果执法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把管理流于形式,社区服刑人员发生重新违法犯罪,那么就会出现“他重新违法犯罪,他也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情况,这就叫“玩忽职守罪”,因为你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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