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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一女子因微信群诽谤他人被行政拘留

2020-09-27 23:33    

2017年12月份,杭锦旗公安局接到居民淖某某报警称,有人在村、嘎查微信群公开侮辱诽谤其个人名誉,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经查,锡尼镇居民门某某与淖某某存在个人纠纷,门某某为发泄私愤,在村、嘎查群内公开发布诽谤侮辱淖某某的信息,信息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损害和诋毁了报案人淖某某的名誉,对其人格和名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九日的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来源:平安杭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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