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乐网
当前位置: 首页 >头条 >社会 >正文

龙山4人因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2020-09-28 01:47    

近日,小编从县人民法院获悉:2017年9月4日,龙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冉某某、朱某某、杨某、向某于2016年12月6日分别在龙凤广场起哄闹事,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依法受到严惩。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冉某某得知龙凤广场彩民闹事的消息后赶至龙凤广场看热闹,在现场人群起哄闹事的时候冉某某为寻求刺激在人群中起哄。为造成现场影响,手持一咬过的苹果抛掷入执勤民警及围观人群,随后引发人群拥挤、向执勤民警投掷矿泉水瓶等行为。

2016年12月6日16时左右,被告人朱某某从微信朋友圈得知龙凤广场彩票闹事的情况后,便从家中捡拾一叠已扔掉的废弃彩票赶至龙凤广场,并制作发送“世纪广场买彩票的可以来退钱”的消息及视频信息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后朱某某顺势倒一直躺在地上不动,引起人群起哄、骚动。经在场执勤民警多次劝解,仍然一直没有主动起身,后由民警强行将其带离现场。围观群众因见朱某某倒地的情况随即通过微信传播 “数百武警打死一彩民”的信息、视频等虚假信息,造成重大舆情影响。

2016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得知在龙凤广场有彩民聚集闹事,便前往龙凤广场。在人群中起哄闹事,将自己手中的一空矿泉水瓶投掷到执勤民警所设人墙中,引起人群起哄、骚动。其行为被现场执勤民警发现后对其进行制止、控制,杨某在现场拒不服从,再次引起围观彩民发生起哄及冲击民警的行为,对现场秩序造成极大影响。

2016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向某在龙凤广场背后时发现有警察、城管集合,便使用手机对集合队伍拍摄视频、照片并高喊“城管莫打人”。后向某赶到龙山县政府门口参与聚集人员闹事,向某的行为为泄私愤无事生非,造成龙山县政府门前秩序严重混乱。

龙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杨某、朱某某、冉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冉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信息来源于县人民法院

【作者】孙祥

【编辑】叶红 彭杰

品牌、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寻求合作 ››

榜单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