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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传真」签订终止劳动合同 反悔起诉未获支持

2020-09-28 02:21    

张某系浙江籍人,因其在汽车行业履历丰富、管理能力强优势,被金湖某汽车公司聘请为常务副总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2014年5月,张某入职后,公司又为其购买了“戴尔”笔记本电脑、黑色“苹果”5手机和“苏泊尔”电饭煲等生活电器及用品。2014年12月31日,张某和公司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约定补偿张某两个月工资和年终奖共计170833元。后汽车公司认为这份协议是在受胁迫下签订的,遂于2016年2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2014年12月31日签订的协议,并要求张某返还公司为其购买的物品。

金湖法院法官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系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达成的一致问题的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原告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系在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另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公司为其购买的物品。法官认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已约定了原、被告完成了离职交接手续。原告虽认为该约定仅仅是完成工作交接手续,不包含物品的交接,但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离职后的交接清单进行证明。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物的请求,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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