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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祭拜祖坟点燃鞭炮酿成山林火灾 清明节变“清明劫”

2020-09-28 02:22    

原标题:【以案说法】祭拜祖坟点燃鞭炮酿成山林火灾 清明节变“清明劫”

【案情回放】

2017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与家里的兄弟亲戚带上祭品和扫墓工具,一同来到郁南县宋桂镇某村上的一个大山湾上拜祭祖坟。在拜祭祖坟的途中谢某点燃鞭炮,燃放的鞭炮很快引燃了周围的杂草,火势一下子失控,不慎引起山林火灾,山场过火总面积达57亩,过火林木蓄积为84.69立方米。山火发生后被告人谢某能够积极实施救火并请求他人一起帮忙救火,后拨打电话报警。

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祭祖燃烧鞭炮,过失引起山火,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谢某犯失火罪,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谢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谢某在失火后能积极参与救火,并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支付了扑火费,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过失行为得到被害村委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郁南法院判处被告人谢某犯失火罪,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清明扫墓是祭奠已故亲人、寄托哀思的一种传统美德。但如果在烧纸钱、燃蜡烛、放鞭炮时不注意周围环境,疏忽大意引起火灾,则不仅会给社会带来危害,而且很可能要面临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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