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是资深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3年年初,老陈被猎头挖到公司担任总经理的职务,年薪960万元,每月预发50万元,剩余薪金年底结清。老陈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至2014年3月份终止。
2014年3月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老陈续签劳动合同,碍于老陈是公司老总,公司的人事部门也不好意思去催促,续签劳动合同的事情也就搁置下来了。
2015年年初,公司董事会对2014年度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时,发现公司的各项经营指标均出现大幅下滑的情况,董事会认为是老陈经营管理不善才导致公司经营指标下滑,故,提出不再续聘老陈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经过公司董事会与老陈进行谈话,老陈同意从公司离职,但认为公司应当向其全额支付2014年度的工资,并且自2014年3月份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另外,老陈认为到公司任职后,全身心投入公司业务管理,两年来从未修过年休假,在应休的年休假期限内,公司应当按照日工资标准的300%向其支付工资。三项相加,公司总共应向老陈支付1400万元工资。
公司认为,老陈是年薪制,并且薪资水平应该与公司的经营情况挂钩,应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情况,决定实际发放的年薪标准。另外,年薪已经包括所有的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等,不应再另外支付。至于劳动合同问题,老陈担任公司总经理,全面管理公司的经营,未签劳动合同是老陈自身原因导致,不应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与老陈反复协商不成,老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后,公司与老陈均不服,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老陈向公司主张的1400万元工资合理吗?
法院认为:
1、老陈虽是公司的总经理,但也是公司的员工,并且其并不具体负责管理签订劳动合同事务,公司以老陈是总经理为由,主张不予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故,公司应向老陈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80万元。
2、公司主张老陈的年薪中已经包含带薪年休假的工资,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未对年薪的组成进行约定。老陈作为已经有30多年工龄的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故,公司应向老陈支付未修带薪年休假的额外工资160万元。
3、公司主张老陈的年薪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考核确定,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未约定年薪需要经过考核后才能确定及发放,故,公司应向老陈支付2014年度的工资差额360万元。
以上三项总计,公司应向老陈支付工资1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