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临河区公安局巡逻接处警大队四中队接到110指令称,临河交管大队门口,有“黄牛”拦截办事群众的车辆,扰乱了交管大队的正常工作秩序。
接到指令后,巡逻接处警大队四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民警观察了一段时间,发现有两个人一见有车进来就主动上前与车主搭讪。这两个人就是所谓的 “黄牛”,他们以非法手段从前来办理业务的车主身上牟利,严重影响了交管大队的正常工作秩序。
民警将“黄牛”姜某、赵某带回巡逻接处警大队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姜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对赵某作出拘留7天、罚款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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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巴彦淖尔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贾钧连
通讯员 李永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