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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届毕业生的“三方协议”违约的问题,你被坑了吗?

2020-10-10 23:18    

每年12月份都是校园招聘的集中期,也是大四应届毕业找工作的一个特别有利的时期,通过笔试、面试和用人单位达成用人意向后,会签署一个“三方协议”,即需要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共同签署备案的一份协议。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报到证》)、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三方协议”不是正式劳动合同,在我的理解里应该是就业意向书,如果学生和用人单位及学校签署协议后,学生和用人单位没约定违约责任,或者没约定违约金,如果毕业生改变主意,不想到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不应该向毕业生收取违约金。

小编09年大学毕业,大四毕业前夕与兰州一家煤矿签署“三方协议”,协议上没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到单位报道时,我发现该单位和在校宣传时差距很大,工作环境和工资待遇都有很大夸大成份。我随后向用人单位提出不在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要我缴纳5000元违约金,否则不能提档案。我到兰州红古区劳动仲裁部门反映该情况,工作人员不受理,还奚落我说,很多河南人都留在甘肃,你为什么不能留,你感觉自己特别有本事?你直接向法院起诉。我当时根本没时间和精力,也没有经验处理这种问题,然后联系学校就业办反映情况,就业办也不帮助协调。我认为我不应该缴违约金,因为协议上没约定违约责任,并且5000元违约金无任何依据,但是如果不给,我拿不到档案,也不能到其他地方就业。最后的结局是,我给单位缴纳了5000元,拿到档案,重新到学校就业办办理了新的报到证。

“三方协议”签署时一定要慎重,如果协议没约定违约金,最好和用人单位沟通,一旦档案发到用人单位,只能任凭单位摆布,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最好还是在协议中明确能接受的违约金,一旦出现分歧,直接按违约条款走。大家在应届就业中遇到关于“三方协议”的“坑”没,欢迎大家留言讨论,分享自己的经验可能会让其他应届毕业生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也可能给正在面对问题的学生指明一个方向,赠人玫瑰手有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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