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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万按揭不成对簿公堂 开发商被判退款并付利息

2020-10-15 00:32    

5市民联合购买总价款270余万元的商铺, 但向银行申请的98万元按揭贷款却没办成, 开发商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缴纳购房尾款并支付违约金。而5市民提起反诉, 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认为没办成按揭贷款不是买房人的错,日前依法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判令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Part1 按揭贷款没办成 买卖双方上法庭

唐某、 李某、 凌某等3男2女5位中年市民,2014年7月27日与南充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由5人购买该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顺庆区某楼盘的4间商铺,这4间商铺总建筑面积153.31平方米, 总价为2710948元。

购房合同签订后,5人向房产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360948元。在办理按揭贷款的过程中,5人将首付比例提高到6成,共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1730948元,其余购房款98万元一直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庭审时,南充某银行工作人员到庭作证称: 我行审批时以5人经济能力及偿还能力不一样、产权难以区隔存在风险隐患为由,未予办理按揭贷款。

因贷款泡汤,房产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向5人交房。2017年4月20日,该公司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5人,5人又向法院反诉房产公司,各自提出了诉讼请求。

Part2 开发商要求补款付违约金 购房者要求退款付利息

庭审时,原告房产公司称,原告与5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5被告共同购买本公司开发楼盘的4间商铺,房屋总价为2710948元, 付款方式为5人申请贷款支付,但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首付款及部分房款, 剩余98万元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5被告在10天内向原告支付欠下的购房款98万元, 按每天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暂时计算到2017年3月29日,为258720元。

对此5被告辩称:因原告提供的几家银行均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故没有支付房款,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5名被告当庭提出反诉理由: 办不到按揭贷款不是我们的过错,无力履行购房合同也不是我们的责任,房产公司至今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故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房产公司退还购房款1730948元,并自交款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房产公司针对反诉辩称: 购房合同真实有效,5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房款, 系被告违约,故5被告无权解除合同。

Part3按揭不成被告无责开发商被判退款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按揭贷款未成功办理,5被告是否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由5被告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余款, 在办理按揭贷款的过程中,5被告按要求提高首付比例后, 在不是因自身征信问题或资料准备不齐全的情况下, 银行方面以风险控制为由拒绝办理按揭, 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5被告已积极履行义务配合办理按揭贷款, 未能成功办理按揭贷款不能归责于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5被告有权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并要求原告返还购房款1730948元及利息。因五被告在未能成功办理按揭贷款后, 一直未要求原告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在5被告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被告解除合同前, 原告也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向5被告退还购房款,故对5被告主张的利息应从提出反诉主张之日即2017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6%予以计算。

日前, 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手续,原告返还购房款1730948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

购房后未办成按揭贷款怎么处理

律师雷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5位市民在不是因自身征信问题或资料准备不齐全的情形下, 银行方面以风险控制为由拒绝办理按揭, 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5被告已积极履行义务配合办理按揭贷款, 未能成功办理按揭贷款不属于被告的责任,故法院依照上文规定作出如此判决。(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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