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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主管部门 市卫计委
法律依据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3.《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沪卫计家庭〔2016〕011号)。
4.《关于恢复本市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卫计指导〔2016〕4号)。
申办条件
2014年10月1日以后生育或流产的妇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之前,应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1.符合政策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的;
2.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3.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 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
3. 夫妻双方婚姻状况证明;
4. 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病历;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例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5.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6. 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办理程序
1.本市户籍妇女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市户籍妇女到本人在本市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2.当事人提出申请,填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申请表》,并提供规定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
4.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到跨省核查,确需延长受理时间的申请,可延长审核时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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