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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导致患者子宫全切和输尿管损伤,患者获赔19万余元

2020-10-19 02:33    

事件经过

某年3月24日,段某到庐山市某医院处住院引产,庐山市某医院检查后于3月26日对段某行牵引引产手术,但没有引出胎儿,后庐山市某医院对段某进行了钳刮术,仍未能顺利引出,且造成失血性休克。庐山市某医院在段某子宫已有破裂情况下对其行急诊剖腹探查术,发现子宫切口全层破裂,于是进行子宫全切术。术后检查发现右侧输尿管下段损伤,遂行右侧输尿管下段端端吻合术+双J管置入术。

患者观点

某年3月24日,我因计划外怀孕持证明入庐山市某医院处引产,入院后,庐山市某医院处医生对我做了相关检查,于同年3月26日16时许对我进行牵引引产手术,没有引出胎儿;于当日19时10分行钳刮术,医生多次钳刮将胎儿拉断未能顺利引出,造成我失血性休克。后医生通知我的家属对我进行剖腹产手术,术中发现我的子宫全层破裂,即对我进行子宫全切术;手术完成后发现我的右侧输尿管下段损伤,遂行右侧输尿管下段端端吻合术+双J管置入术。我在庐山市某医院处引产,导致子宫全切和输尿管损伤,经某市医学会鉴定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我多次与庐山市某医院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有结果,因此特向法院起诉:

1.判令庐山市某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71366.29元。

2.本案诉讼费用庐山市某医院负担.

医院观点

庐山市某医院:段某所主张的是所有损失全部由医院承担,医院不应该承担全部损失;医院是有过错,但过错参与度没有达到百分之百。

司法鉴定意见

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患者段某的损害后果与庐山市某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为50%-70%”

法院判决

根据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本院认为庐山市某医院负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定为65%为宜。

关于患者所要求赔偿的条目和主要观点如下:

1.医疗费11561.46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18天×20元/天)。

3.误工费13350元(3337.5元/月÷30天×120天=13350元)。

4.护理费7986.15元(52273元/年÷360天×55天=7986.15元)。

5.营养费1650元(55天×30元/天)。

6.交通费500元。

7.伤残赔偿金240853.2元(28673元×20年×42%)

8.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950元(2500+1450=3950)。

上述合计290210.81元。综合考虑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本院认定庐山市某医院对段某的上述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即188637.03元(290210.81元×65%)。此外,因鉴定庐山市某医院在对段某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参与度,而导致段某花费的9000元的鉴定费,该费用亦应由庐山市某医院赔偿给段某。综上,庐山市某医院应赔偿段某各项损失197637.03元(188637.03元+9000元)。

综上所述,本案判决如下:

1.由庐山市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段某损失197637.03元;

2.驳回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件诉讼费5370元,由段某负担1465元,庐山市某医院负担3905元。

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以上涉及到患者的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均已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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