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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调控升级: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开放销售场所

2020-10-22 14:59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25日电 据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郑州市24日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通告要求,房企未取得预售证不得开放销售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收取预售款。

一处楼盘。中新经纬 贾亦夫摄

通告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销售场所不得对外开放,在咨询中心、接待中心等场所进行产品展示时,不得有与销售相关内容的推介,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违法发布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通告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通告明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企业优惠活动,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并在动态销控表中注明。

通告强调,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预售楼盘信息,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张贴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通告还明确了关于对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的处理方式。其中,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张贴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限制、阻挠、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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