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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双方所购房屋,分手后归谁?

2020-10-26 10:17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买房的现象比较常见

但是一旦恋爱关系结束

所购房屋的权属如何认定?

何先生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

今天小编为你解答恋爱期间

共同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三种情况下的裁判规则

共同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1.恋爱期间以共同名义购买房屋并登记于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应当认定双方对房屋共同共有——许馨与邱长文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裁判要旨:双方在恋爱期间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明确登记双方占有份额性质为共同共有,具有共同出资购房的共同拥有的意思表示。双方对财产的出资责任、所有权比例等并无明确约定,均是基于共同取得、共同占有和使用的目的,属于共同共有。双方出资不对等的情况,应当视为双方在出资购买房产时出资多的一方向出资少的一方的赠与,在析产处理上应当认定为各方占有房屋50%权益。

案号:(2013)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0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2.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赖青林与郭凌程共有权确认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物业,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不存在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双方未约定占有份额,应依双方各自支付的出资额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

案号:(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367号

3.恋爱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应考虑双方实际出资进行分割——卢某诉庞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裁判要旨:(1)双方当事人在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房屋的,在分割房屋时既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亦不能仅凭房产证确定的共同共有性质等额均分,而应根据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配。

(2)房屋共有人通过协议约定,一方将房屋的所有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另一方;但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按照约定将房产过户,此时财产权并未发生转移,无偿赠与的一方可以将该赠与撤销。

案号:(2011)湛中法民一终字第199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2期(总第633期)

4.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约定房屋共有性质的,应认定为按份共有——陈某诉宾某按份共有财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房屋,房产证登记二人共同的名字,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共有性质,且恋爱同居关系尚不能认定为家庭关系,因此,共同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明确约定出资数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

案号:(2008)兴民初字第706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共同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

一方购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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