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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涂鸦行为,应慎之又慎

2020-10-27 11:57    

资料图,图文无关

因街头涂鸦,20岁的广东肇庆小伙丁满,先是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拘,此后又被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起诉。

事件缘起于,今年9月12日,丁满和朋友在广东肇庆街头留下了十多处涂鸦。涂鸦的地点有建筑物的墙壁、电箱,以及街道的宣传栏。当晚丁满被捕,尽管之后父亲多方奔走,向被涂鸦的商户和社区道歉,相关单位也为丁满出具了谅解书。但最终,他还是因“寻衅滋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涂鸦这种行为,其备受争议之处在于,拥趸者称这是一种艺术表达,反对者则会将其纳入乱涂乱画行列。对于热衷于整洁与秩序感的城市管理者而言,涂鸦则是近似于牛皮癣一样的存在。因此,绝大多数涂鸦者往往成为城市管理者眼中的破坏者和打击对象。这也使得街头涂鸦大多只能以偷偷摸摸的方式进行。

涂鸦行为能否构成犯罪,这和菜刀是否可以杀人一样其实没什么讨论价值——脱离造成的具体后果,宽泛地给某种行为“定罪”,往往会造成误判。

比如在文物上涂鸦,就极有可能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同样,如果因涂鸦行为造成他人财物的毁损并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也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毕竟,即便作为一种艺术,任何个体均没有在他人以及公共财物上随意进行表达的权利。

鉴于此,该起因街头涂鸦行为而引发的刑案真正需要聚焦的地方,并不在于街头涂鸦是否可能触犯刑律,而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涂鸦行为是否适当。

与该案相类似,今年10月,杭州西湖,一位名叫平文涛的人因在“杭州西湖”碑“钱祠表忠”碑以及灵隐景区梵音亭石碑上乱涂乱写,也被当地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不过,仔细比较两案不难发现,二者仍存在一定的区别,那就是:平文涛仅仅是一般的乱涂乱写,而丁满的初衷确为艺术表达,目的是为了让更多人了解到这种艺术。

法条中,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均包含有损毁公私财物内容。其中,除立案标准不一外(故意毁坏财物立案标准为5000元,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二者保护的法益也有所区别。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保护的客体就是公私财物,强调“故意”性,寻衅滋事罪保护的客体是公共管理秩序,强调的是“任意”性。

除此以外,由于寻衅滋事罪是从原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目前一般认为,是否具有流氓动机已非界定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核心标准,但整体而言,寻衅滋事罪仍应具备“无事生非”这一总体特征。

所以,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相比,寻衅滋事罪在动机上的考量,实质暗含一定的价值评判。以寻衅滋事定罪时必须考量,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是否存在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动机。虽然涂鸦这种艺术表现形式目前确实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拥趸者们在进行创作时,内心确认他们并非是在无事生非,而是在进行艺术表达。

所以,该起因街头涂鸦而引发的刑案值得关注的另外一个点是,司法裁判如何面对有争议的艺术表达这一问题。可行的办法是,司法应尽可能避免对有争议的艺术表达进行价值评判。这倒不是说,艺术表达就能不受法律规制,而是指有关方面可以在尽可能绕开价值评判的情况下,根据客观损害后果,作出更为客观、中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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