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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维权忽略诉讼时效?可能最后啥也得不到!

2020-10-28 12:02    

征收维权忽略诉讼时效?可能最后啥也得不到!

“律师您好,我们家前几年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内,在就征收补偿问题协商谈判的过程中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后来房屋被认定了违建,征收方的人说,我这个房屋属于违建,让我赶紧签了补偿协议,不然最后房子拆了连补偿都没有。后来我在他们的哄骗下就签了协议,不久房屋就被强制拆除了,我一直以为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直到前不久才发现原来当初那个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我现在还能就这个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征收方承担责任吗?我这个补偿真的一点也不合理,我就是被骗了才签的这个协议啊?”小编听到这位当事人的咨询也痛心不已,然而当小编询问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送达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小编也无能为力啊。今天小编就针对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解析,大家在维权过程中切记这一要点,以免最终无法维权。

“权利的维护是有期限的”。诉讼时效是诉讼提起过程中,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然而,此类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非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违法时开始计算。

因此,文章开头的当事人如果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通知书这一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限期责令通知书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而不是在知晓责令限期通知书违法的时间点开始计算起诉时间。当事人由于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知晓救济途径,却未选择该途径进行救济,并由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可知,当事人知道自己已经收到了责令限期通知书,其不起诉的原因并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由此耽误的期限依旧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通知书时,征收方已经告知其起诉期限了,但是当事人并没有选择此方法进行救济,最终导致维权超过诉讼时效,维权无门。

小编在之前的文章以及日常咨询的过程中一再提醒大家要注意诉讼时效,但是还是有些当事人不注重这一点,并选择不合适的方式进行维权,最终导致不但没有维权成功,还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无法继续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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