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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3月1日起实施

2020-10-29 18:15    

市人大常委会今天对《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予以公告,该《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六部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有五章32条,明确了可适用范围,对海丝史迹进行了定义,还设定了保护名录制度,明确了海丝史迹保护名录编制及核定要求,以及海丝史迹保护名录的内容,进一步强化了重点海丝史迹的保护。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博士曹利表示,目前拟纳入保护名录的海丝史迹有9处,包括方济各·沙勿略墓园——大洲湾遗址、新地村天主教堂等。纳入保护名录的海丝史迹将会受到本条例的明确保护。比如,其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都将受到限制。

《条例》还对海丝史迹的开放展示、特色旅游资源开发等方面要求分别作出了细化规定。严格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同时,对损坏、破坏海丝史迹及相关设施的行为,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

曹利表示:“对个人,如果是故意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海丝史迹保护标志、说明牌等设施,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建筑设计方案未经过批准,在保护范围内对海丝史迹文物造成损害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依法吊销相关资质。”

此外,《条例》还明确,禁止从事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要逐步依法将海丝史迹周边第一重山范围内的林木林地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等。

据介绍,2016年我市出台了关于海丝史迹保护的政府规章,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该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大海丝史迹法律保护力度,进一步推动我市海丝史迹申遗工作。

(江门台记者徐鸿彬 编辑朱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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