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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儿童熟人作案超六成怎么惩处?代表建议:致严重身心伤害可判死刑

2020-10-30 23:49    

性侵儿童犯罪近年来一直是外界关注焦点。最新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去年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中受害人数超750人,其中熟人作案达210起,占比为66.25%。

3月12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披露了“为被性侵的孩子撑腰”的一号建议的出炉过程:齐某强奸、猥亵多名女童,拒不认罪,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改判无期徒刑。就此案发现的问题,向教育部发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号检察建议。“一号建议”上述故事引发了不少代表的关注。

性侵儿童致严重身心伤害,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谭琳认为,近年来,性侵儿童的案件在逐年减少,尤其是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出台后,此类案件得到了有效打击,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谭琳提出,“性侵儿童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普遍认为量刑较轻,不足以惩处和震慑罪犯,这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她举例说,前不久一起案件曾引起关注,一名16岁未成年人被继父性侵一年多后怀孕,此案施害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从司法机关来看,该起案件的量刑标准已属于“严惩”,因为此类案件一般都被判处3-6年有期徒刑。但是,不少人仍然认为量刑偏轻。

她分析认为,一些导致女童受害程度加深的恶劣情形没有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认定,也常常引发普遍的舆论关注。目前对于“恶劣情形”的认定,主要是伤残等严重伤害,但是怀孕、导致严重妇科疾病等,算不算严重情节、恶劣情形?她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的方式,细化量刑标准,对导致女童怀孕、流产、感染妇科病此类基于性别特点造成的严重身心伤害和深远影响的情节,能够纳入“严重情节”,如此就可以判处施害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死刑。

熟人作案超六成,应建立报案即立案的制度

2019年3月2日,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在京发布“女童保护”2018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据统计,2018年监测媒体报道案例共317起,涉及受害儿童超750人。性侵儿童案件中,熟人作案210起,占比为66.25%。据统计,上述750名受害儿童中,受害者年龄最小的为3岁;14岁以下的儿童占比为80%,14至18岁的比例为10.40%,有9.60%的受害人未提详细年龄。

谭琳说,现有的立案标准和证据标准,不太适合直接运用于性侵儿童案件,性侵儿童案件往往具有熟人作案、持续时间长、方式隐蔽、受害人年幼等特点。尤其在熟人作案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被诱骗、恐吓,不敢告诉父母,不敢报警,也没有足够的意识和能力来获取和保留证据,所以,常常面临证据灭失的困境。

谭琳建议,建立报案即立案的制度,通过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推动解决取证难问题,并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的司法程序,建立涉及儿童案件取证的专业人员队伍,或引入性侵害未成年人心理专家证人制度,通过专门的儿童证言采集工作流程,进行一站式取证。同时,进一步完善性侵儿童犯罪的量刑标准。

警惕新型犯罪,建议增设“网络猥亵儿童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三级高级法官赵俊甫介绍,近几年利用网络交友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性侵犯罪的案例确有增多趋势。而由于网络犯罪更具隐蔽性,且涉及范围更广,对于犯罪的发现和查处要更为复杂,对家长、学校以及网络平台和监管部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一项对31个省份的16152位家长进行的调查,发现孩子被人教唆诱骗,在网上给人发了裸体照片、视频后,有12.73%的家长会选择马上注销孩子的社交账号。孙雪梅表示,实际上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销毁证据,给后续报警及侦查工作增加困难。

对于隐藏在网络背后猥亵未成年人的行为,中国检察机关已明确定性将认定为构成猥亵犯罪。2018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未检办主任郑新俭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认为应该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立法,增设“网络猥亵儿童罪”。“‘网络猥亵’是新型犯罪,特别欣喜地看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去年发布了这样的典型案例,将这种非接触性性侵行为认定为猥亵犯罪”。她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也提到:针对一些“大灰狼”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将一起抗诉改判案作为案例,确立了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与接触儿童身体猥亵行为同罪追诉原则。

本次人代会,方燕提交了“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设信息与网络安全内容的修法议案”建议,“政府细化并完善分级制度。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法律制度依旧落后。例如,美国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采取的措施基本分为四个方面:色情内容管理、娱乐软件分级、隐私保护和专门机构技术支持。我国可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条文,鼓励作品分级”。

方燕认为,加强网络空间立法,不仅仅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包括刑法的修改,“比如增设网络猥亵儿童罪;立法明确网络运营商、网络开发商保护未成年人的强制性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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