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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运而生 | 技术进口相关法规修订

2020-11-01 23:44    

此项《决定》出台于《外商投资法》刚刚颁布的大背景下,与《外商投资法》强调的“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等原则形成了鲜明的呼应。同时,技术进口及其知识产权保护也是近期中美贸易争端的重点关注问题之一。总之,《决定》的颁布将对中国的技术进口实践带来深远影响,对于那些计划向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输入技术的外国投资者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

下文我们归纳了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根据合同法,对于一般的国内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因使用许可技术而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时,责任承担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按照本款的规定,受让人因使用进口技术而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时,必须由外籍的技术让与人承担责任,当事人无权另行约定。此次修订删除本款后,技术进口合同当事人也将享有就此事项进行自由约定的权利。

欧美地区的主流法律实践一般允许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由许可人直接享有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而无需支付对价,我国合同法第354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般的国内技术转让合同内按照互利原则自由约定改进技术的归属方,而本条则明确规定进口技术的改进成果归属于改进方。这一条的删除无疑增进了技术进口合同当事人就技术改进事宜进行意思自治的权利。

此条一直以来备受争议,似有迫使进口技术许可人转让技术给境内被许可人之嫌。虽然《合资企业条例》将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于2020年1月1日废止,有关条款将自动失效,但《决定》的出台提前宣告了该规定的终止,技术进口合同的当事人将有权就被许可人在合同期满后使用进口技术的权利做自由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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