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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登记表算不算劳动合同?

2020-11-02 05:27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8日,李某进入某家具公司工作,任职安装工,并填写《入职简历表》。

在该表中,李某亲笔书写个人信息、录用职位“安装”、薪金“2500(元)”,薪酬福利要求一栏所载“工作时间、福利等按规定”, “试用期为1个月;2012年9月8日至2012年10月7日”,“试用期满后转正为一年合同期”,“试用期职位是:安装”,“享受工资2300元/月”,以及“预定转正工资:2500元/月,转正后职位:安装;其食宿:住公司”,并在该表右下方签名确认。其中,两个“2500”“安装”均为某家具公司之员工手书。

2013年1月31日,李某在《离职表》“离厂原因”一栏填写“回家过年”后申请离职,某家具公司同意李某离职,至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5月13日,李某向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某家具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449元,及经济补偿金1694元。

其后该委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二、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1月31日终止。”李某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问题呈现】

李某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

观点1:李某的要求合理。因为李某入职的时候,确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观点2:李某的要求不合理。尽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入职申请表已经标明劳动合同应有的基本事项,比如工资、试用期、待遇等,已经有了劳动合同的功能,应认定为劳动合同。

【按例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本案中,李某入职某家具公司,亲笔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包括个人信息、录用职位“安装”、薪金“2500元”,并在《入职登记表》右下方签名确认,另外,还在酬薪福利要求一栏种载明:“工作时间、福利等按规定”,并写了“试用期为1个月;2012年9月8日至2012年10月7日;试用期满后转正为一年合同期。”等内容,同时写明“试用期职位及工资,转正后职位及预定转正工资”等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一般情形下,《入职登记表》只是劳动者入职时履行入职登记手续所填写的文件,不应视为劳动合同,但本案中涉及的《入职登记表》虽未冠以《劳动合同》名称,但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事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应当认定为是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性质的书面协议,且双方在之后的劳动关系中也是按照《入职简历表》约定的权利义务执行。据此,本案中的《入职登记表》应视为李某与某某家具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李某要求某家具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无效。

(成都劳动争议工伤律师网:刘艳律师,从业十多年,经办案上百起,同时编著《法制与禁毒》《禁毒教育读本》等系列丛书三十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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