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的员工管理制度是企业快速发展的推动剂,而规章制度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员工管理的红线。
在实践中,很多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大多都是提倡人性化管理,不重视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建设,提倡用企业文化和激励来管理员工。
这就好比每天起床不靠闹钟,靠梦想叫醒自己,总有哪天会起不来。
企业规章制度的建设必须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再根据行业和企业的角度制定特定的条款。
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管理员工,产生的劳动争议大多是制度不合法、不全面、内容存在争议等。在仲裁中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从而导致仲裁败诉。
赵利2009年7月进入到某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人。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合同,期至2015年7月。
2012年9月,国庆节假期内班组需要安排人员轮流值班。在公布国庆值班表时,赵利被安排到十月4、5、6日值班。
赵利认为班长王某没有安排自己在国庆节1、2、3号值班,无法拿到法定的三倍加班费,去找到班长王某理论,之后双方发生争执。
当日下班后,赵利在厂区门口等待王某将其打伤,引起了多人围观。
后公司认为赵利打伤同事,行为恶劣,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于2012年9月29日以赵利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将赵利辞退。
赵利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赔偿各项经济补偿共计四万五千余元。
庭审中,公司辩称,公司在车间墙壁上公示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酗酒、斗殴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公司秩序的行为,否则公司有权辞退。
并且在劳动合同中也有相应条款“凡在工作期间打架者,不论动手先后,处以100元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赵利打伤班长王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秩序,公司依照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可。
赵利辩称,《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规定条款皆注明工作期间,本人于王某之间的争执发生在下班后,地点也不在工作范围内。并且制度也没有规定打架属于“严重”扰乱公司秩序的行为。故公司辞退系违法解除,应当赔偿。
最后,仲裁委支持了赵利的仲裁请求。
《劳动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依照制度辞退赵利并无不可,但制度不完善,存在有争议的内容,就无法作为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