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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020-11-04 18:12    

法律知识要点:个人在婚前购房,产权亦登记在个人名下,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正常情况下该房产是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但是,该房产有没有可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通常情况下,对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区分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对于外部效力,基于物权公示后产生的公信力,不动产物权经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并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于内部效力,则可以通过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用来确定真正权利人是谁,这时登记权利人未必是真正权利人。

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个人婚前购房,登记在个人名下,但产不意味着房产的真正权利人就是登记人,而是要考虑购房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来确定。那么,个人婚前购房,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情形,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一些司法判例,经过总结认为,一般需要下面几个条件:

一、以结婚为目的购房。

购买的房屋,尽管婚前购买,登记在个人名下,但是当时购房的目的是结婚

后共同居住所用,也就是该房屋的用途是婚房。如果双方恋爱时,房屋已经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离婚时一般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有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则离婚时可以分割该部分财产,但不是房产。

二、购房时仅支付部分款项。

一般是指通过按揭的方式购房的,婚后双方有共同还贷部分,如果婚前个人已经付清全款,又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则明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只付了部分购房款,另一部分双方婚后有共同偿还,这也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因素。

三、另一方有适当的共同出资或者积极共同负担了购房债务。

购房时另一方有适当的出资,此举是认定双方有共同购房意愿的意思表示。这里的出资,即可以婚前的出资,也可以是婚后出资,还可以是积极共同负担购房债务等。

综上,如果个人在婚前购房,产权亦登记在个人名下,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或大部分条件的,则可以积极按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根据司法实务,法院把这种情形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较大。为了更好的说明该法律问题,笔者现分享一篇实务案例共阅读参考。

基本案情

原、被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5年10月在某区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3日,双方生下儿子陈某乙。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均表示愿意抚养儿子,原告月平均收入约为人民币4100元,被告月平均收入约为人民币5000元。

2005年9月,被告以个人名义购买一套房产,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在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该房产系婚房,双方于婚后共同还房贷约25000元;另外,原告在2006年12月1日,向亲戚借款人民币115000元用于还清上述房产的全部房贷,截止目前所欠亲戚的债务已还清。

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净值为人民币824417元。对于该房产的分割,被告表示该房系婚前购买,系被告个人财产,只愿意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给予原告补偿。原告表示,该房是双方共同购买,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婚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取得所有权和补偿均可。另外,双方确认被告的公积金帐户至2013年10月8日止余额为人民币22100.66元,原告的公积金帐户余额为人民币1518.49元。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因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

考虑双方儿子陈某乙年幼,跟随母亲生活较为有利其成长,且原告亦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故判令将双方儿子陈某乙交由原告抚养为宜。根据被告的收入状况,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每月支付人民币1000元抚养费。

关于财产分割,位于某地某号的房产虽系被告婚前购买,但购买该房产的目的是用作婚房,主要房款亦为婚后共同偿还,且原告婚后向其亲戚举债一次性还清房贷,积极的负担了购房所欠债务,据此法院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归被告所有,同时被告应按评估净值的一半即人民币412208.5元对原告予以补偿。

至于原告主张分割的住房公积金,经折抵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291元。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江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双方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江某抚养,被告陈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位于某地某号的房产归被告陈某甲所有,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补偿人民币412208.5元;被告陈某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某支付人民币10291元。

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被告陈某甲在婚前购房,登记在陈某甲名下,但是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购房的用途为婚房,即双方婚后的共同居住所用,并且婚后大部分款项也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购房时原告虽然未出资,但婚后原告曾向亲戚一次性举债11.5万元还清全部贷款,亦是积极负担购房债务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并根据评估价,按各分得50%的比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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