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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竞拍发现标的物有瑕疵,能主张核减拍卖价款吗?

2021-10-12 14:30    

最高民法院

买受人已支付完拍卖款后以拍卖标的物存有瑕疵为由主张核减拍卖价款的,法院可依据《竞买协议》中的免责条款裁定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在司法拍卖中,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竞拍人/买受人以拍卖标的物存有瑕疵为由,请求重新拍卖或核减拍卖款的,法院可以拍卖目的已实现且《竞买协议》中已明确的瑕疵免责条款为由,裁定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

一、海南仁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仁望公司”)负有到期债务,青海高院作出(2005)青法执字第3-12号民事裁定,拍卖仁望公司持有的三亚西岛旅游开发公司(下称“西岛公司”)50%股权。

二、竞买人事前已签订《竞买协议书》明确各方已知悉拍卖标的现状。经公开拍卖,三亚昌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昌达公司”)以2.15亿元竞得西岛公司50%股权,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了余款的支付期限。拍卖成交后,昌达公司申请提前过户案涉50%股权,青海高院裁定股权转让并冻结登记在昌达公司的股权。

三、昌达公司实际付款期限晚于《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期限,并以拍卖后公司财产被仁望公司部分处分造成拍卖标的价值减少,已买股权价值出现瑕疵为由请求核减拍卖款,青海高院因昌达公司申请作出(2005)青法执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下称“青3-18号裁定”):核减部分拍卖款。青海高院经最高法院指令重新核查后,裁定:撤销核减拍卖价款的青3-18号裁定,并裁定冻结了昌达公司持有的西岛公司10%股权。

四、因昌达公司、仁望公司不断申诉,青海高院作出(2011)青执监字第1-23号执行裁定(下称“青执1-23号裁定”):昌达公司向仁望公司支付核减的拍卖价款、利息及违约金。

五、昌达公司、仁望公司提出异议,请求撤销青执1-23号裁定。青海高院作出(2015)青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下称“青执8号裁定”),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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