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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员工补缴社保 单位应当返还

2021-10-13 12:43    

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的一起因劳动者自行垫付社保费用而引发的垫付款纠纷,经苏州中院二审结案,判决被告某电力公司支付原告姜某68425元。

原告姜某2007年进入被告电力公司工作,电力公司未给姜某缴纳2007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16年3月31日,相关部门发出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载明姜某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共计92890元,其中用人单位应负担68425元。2016年4月7日,姜某自行缴纳了全部费用。后姜某诉至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其单位应承担的部分。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姜某自行补缴社会保险费,其中包含应由公司负担的68425元,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劳动关系转化为普通民事纠纷的垫付款关系,相应款项理应由电力公司支付给姜某。

法官点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实践中存在很多劳动者面临即将退休,为了能够及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不得不自行垫付全部社保费用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比例向劳动者返还。(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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