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乐网
当前位置: 首页 >头条 >国内 >正文

观点|危害原则:刑法价值与启示

2021-10-13 14:01    

在英美法系刑法中,危害原则是为惩罚提供正当根据的核心原则,被英国杰出的法理学家莫里森评价为“现代自由国家的根本原则之一”,甚至还被视为是民主社会最普遍认可的界定犯罪的标准,被赋予崇高地位,享有盛赞和美誉。其法哲学意义,对我国刑法的犯罪化趋势,特别是对我国刑法重秩序的“政策性”和“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危害原则的起源、发展和成熟

危害原则源于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密尔之《论自由》。1859年,约翰·密尔出版了专著《论自由》。在《论自由》中,他提出:仅只有为阻止社会成员对他人造成危害时,违背文明社会的个体成员意愿对其施加刑罚才具有正当性。因此,国家对公民施加刑罚的正当性,根植于威慑公民实施的对他人具有危害或邪恶的行为。这就是英美法系危害原则的起源。密尔危害原则的核心旨意是:如果公民个体实施了危害他人的行为,那么公民的行为在本质上就应受到惩罚,据此,公民的个人自由也才应受到限制和干预。

而后,历经英国法哲学家赫伯特·哈特与英国法学家帕特里克·德夫林勋爵的论战,危害原则取得重大发展。在上个世纪60年代,哈特和德夫林勋爵就同性恋、卖淫等关乎性道德的行为是否应被视为犯罪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哈特援引密尔的危害原则,提出国家应当尊重个人自由,且只有在为了阻止或惩罚造成明显危害的行为时,国家才能通过强制力干预公民的自由选择和自主权。因此,哈特把危害原则作为理论基础和依据,证成了通过法律强制执行和维护社会道德的非正当性,进而证成了诸如同性恋这类属于个体多元化的道德行为不受法律强制的论点。最终这场论战以哈特胜利德夫林失败告终。

密尔和哈特对危害原则的提出或适用,是宏大叙事。而在刑法领域,对危害原则进行系统性研究的是美国当代法哲学家乔尔·范伯格。乔尔·范伯格在《刑法的道德限制》中,细致入微地论述了危害原则,并把其视为是限制刑罚权的道德法则。通过《刑法的道德限制》一书,范伯格使危害原则发展成熟。

1 2 3 下一页

品牌、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寻求合作 ››

榜单

今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