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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元网购低价商品反惹 2999 元债务 这种便宜贪不得

2021-10-13 14:53    

新快报讯 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黄蕴磊 黄妙姿报道 一年一度的大型购物节 " 双 11" 即将到来,在购物的狂欢节来临之际,你是否已经摩拳擦掌,跃跃欲试,准备 " 剁手 " 了呢?先不要着急,看看珠海香洲法院这个案例,吸取点经验再 " 买买买 " 吧 !

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理一宗某电商卖家恶意欺骗客户消费、并由下家对客户实施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该案被告人刘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商家作为上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交易

据被告人刘某供述,自己作为下家,与一批上家有约定,由上家在网上购买一些便宜的手表或者平板电脑,然后在某东商城里面开设店铺,以 299 元或 499 元的价格进行产品销售,购买上述产品还赠送 300 元或者 500 元同等价值的电话充值卡(电话卡其实是一张无法使用的废卡)。

除了在某东商城开店外,这批商家还会收集全国各地买车的车主信息,并打电话给刚买新车的车主,告知新车车主,公司为感谢新老客户,特送一对机械情侣表,车主只需要支付 299 元即可获得一对机械表和 300 元的电话充值卡(其实是不能用的废卡)。这批商家通过赠送礼品、低价销售电子产品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前来消费。

资料图

下家购买消费者信息后进行敲诈勒索

当消费者接受并按规定支付约定的货款后,商品会随之寄出。商家就会将买家信息以 3.5 元每条的价格转卖给下家。被告人刘某表示,自己作为下家,买到信息之后,就会按照信息上的内容拨打消费者的电话,谎称自己是金龙债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事主买了价值 2999 元(价格会根据信息内容变动)的产品进行后付款追债。理由是事主在购买产品时没有听清业务员的解说,事主前期支付的 299 元实际是电话充值卡的费用,购买之时已经说明情况,是可以在一星期内包退换的,而事主使用产品已超过包退包换期,所以应支付 2999 元货款。如果对方同意,刘某就会将收款账号发给对方。如果对方不同意,刘某就会用另一个电话号码打过去,跟事主说自己是债务公司的,如果不给货款,会有人上门去收款或找麻烦。作为下家的刘某就是通过威胁、诱导等方式哄骗对方,以便事主汇款。

从 2017 年 3 月开始,被告人刘某先后多次通过上述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汇款到指定银行账户,敲诈勒索金额多达上万元。

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香洲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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