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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买房子,只写了另一方的名字,离婚时怎么办?

2021-11-06 12:46    

在正常情况下,一方婚前买的房子要么登记在自己名下,要么在结婚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果男女双方为了绕开房地产限购政策或者买房落户等原因,一方在婚前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只写了另一方的名字,一旦两人离婚,房子该如何分割呢?

根据司法案例,2012年2月,小明与小美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三个月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居不到一年,小美怀孕了,两人决定买房子结婚;2013年3月,小明与父母共同支付首付款,买下一套两居室作为两人的婚房。根据规定买房子可以参加积分落户,由于小美没有本市户口,因此,小明在办理房产证时,将房子登记在小美一个人的名下。2013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由小明使用自己的公积金归还房屋贷款。孩子出生后,夫妻双方不断因为孩子教育、婆媳关系等问题争吵,感情逐渐恶化。2015年10月,小美发现小明与一名年轻女性关系暧昧,两人在大吵一番之后,小美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房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小明也同意离婚,但是主张房子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双方的主张,法院会支持哪一方?

仙人球提示,法院会支持小明的主张,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平均分割。法律规定,房屋产权的取得以房产登记为准,也就是说,房产登记的作用在于,向全社会表明在房产证上写名字的人就是房子的产权人;任何人都可以与他进行房屋买卖,一旦买方支付购房款并且已经办理房产过户,其他人不得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就是法律上所谓的第三人善意取得,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因此,产权登记是房屋产权归属的一种证明,并非所有权产生的原因,如果当事人对房屋产权产生争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来重新确认产权的真正归属。司法审判实践认为,夫妻关系以情感为基础,而不是一种单纯的财产交易关系,有时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将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子的产权就当然属于在房产证上写名字的一方。为了防止以结婚为手段骗取房产或者避免房产分割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对房子产权到底应当归谁,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买房子时,两人是否是出于结婚的目的;二是看买房子时的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买房子是用于双方未来的共同生活、并且在房产证上没有写名字的一方实际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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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例中,小明和小美都认可买房子是出于结婚的目的,而不是以虚假结婚来骗取财产;同时,小明与父母实际支付了购房款,而且没有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表示将房子赠与小美。因此,双方争议的房子,尽管登记在小美一人的名下,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小美在30日内协助小明将房子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小仙建议,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结合,如果过于计较物质利益,一旦爱情不在,双方很容易反目成仇,不仅是对双方情感的再次伤害,而且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极为不利。

法律小常识:现实生活中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为了钻法律的空子,一方以结婚为手段来骗取财产的,比如,一方在婚前没有实际出资或者出资很少,以所谓的“检验真爱”为借口,要求在房产证上只写自己的名字或者写双方的名字,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就要求离婚分割房产,此时,法院不会承认房产证上的写名字一方的产权,而是根据实际出资的情况,来确定房子的归属。如果有证据表明属于骗婚行为的,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诈骗行为。

2.夫妻双方婚前购买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时,对双方出资数额比例悬殊、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等情形,通常会一并考虑;实际判决时,一般会参考买房子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会简单地平均分割。

3.夫妻双方出于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者买房落户等原因,将婚前购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时,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双方可以签一个书面协议,说明房子的真实产权为双方共同所有,只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而已;同时实际出资的一方,应保留好出资购房的各种付款凭证,这样出资人可以对自己的权利增加一种有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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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检索:

1.《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19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粤高法[2012]240号)

(三)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65.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4]25号)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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