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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帮帮团」卖房更名后没收到房款,如何维权?

2021-11-06 17:32    

吉林王先生问:1987年所在工作单位分给我一套住房,后参加房改房购买了此房。2015年5月的某日我将其房屋出卖给张女士,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屋的成交价格是30万元,在某日前买受人需要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购房款,买受人违约需要将房屋退还给买受人,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更名过户后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而且此房屋的供暖费用一直由出卖人缴纳,邻居、同事均可证明。1.我是否能够要回房屋?2.我是否可以向买受人主张违约责任?

王立华律师回答:1.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要回房屋。但按照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此争议房屋所有权属于买受人所有。2.由于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违约,所以按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双方合同约定,买受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依据《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第一、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该合同依法已经成立并生效,并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房屋所有权已经是买受人所有。第二、由于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购房款30万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买受人需要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购房款,买受人违约需要将房屋退还给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法定解除合同和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依法主张退还房屋的权利,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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