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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修维酒驾被判坐牢三个月 缓刑三个月

2021-11-07 15:02    

 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对于天津权健球员张修维醉驾一案的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修维犯危险驾驶罪,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判决书如下:

(2017)津0101刑初474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修维(曾用名:张吉轩),男,1996年3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高中文化,天津权健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足球运动员,住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因本案于2017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6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5日4时许,被告人张修维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白色卡雷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天津市和平区昆明路与岳阳道交口附近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六辆汽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群众报警后,交警赶至现场将留在现场等待的被告人张修维带至公安机关。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修维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六辆车的车主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修维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9.3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告人张修维的机动车驾驶证现已被依法吊销。案发后,被告人张修维亲属已赔偿六辆汽车车主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被告人张修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修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修维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尚某、冯某、马某、程某、张某1、周某、张某2、秦某的证言、110接警单、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张修维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勘验照片、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天津权健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及事件情况汇报、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CCIC查询记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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