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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到底有多可怕,拼命工作难道也变成了黑色幽默?

2021-11-07 19:03    

首先小编要科普一下什么样的死亡称之为“猝死”。

猝死发生之前可能没有什么明确的预兆、死因可能也不明确。而且大部分的猝死,从感觉身体不适到死亡的过程时间很短,可能不超过12小时、6小时甚至 1 小时。而且,猝死在各个年龄的人群中均有发生。

案例

近日,江苏文某加班4个多小时,回家出现身体不适,送医之后未抢救成功,面对文某家属的索赔起诉,日前苏州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用人单位须对文某猝死承担相应责任,赔偿20万。

法保律师分析

1、文某加班猝死为什么没有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即使是加班时间(单位要求加班、自愿加班单位知情且同意),也不能改变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这个前提,在这种情形下猝死应按工伤处理,享受工伤待遇,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中,文某突发疾病的时候是在家中,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的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2、对于文某的死亡,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呢?

首先,文某与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法院经过调查:在文某猝死前的一个半月内,工作日期间均存在2.5小时——4.5小时不等的加班情况,大部分周末也在加班,并且猝死前一日加班也超过了4小时。用人单位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加班时长超过法律的规定且长期让文某加班存在一定的过错,虽然无法看出文某的死亡与加班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加班到猝死的时间衔接较为紧密,加之长期加班的客观现象,依据日常经验判断也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其次,猝死的原因与个人的身体状况、生活习惯、自我调节等方面都有关系,且文某在近期公司安排的体检中也发现了自己血液中的白细胞水平低于正常值,可根据自身情况可向单位申请适当的休息,文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关于加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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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休息权是《宪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劳动者休息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只能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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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法保法律分析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加班对上班族来说成了家常便饭,加班猝死事件也屡见不鲜。老话说的好,身体健康好比是数字1,事业、地位、钱财、家庭是数字0。有了1,后面的0越多,就越富有。反之,如果1没了,后面的0再多也没有了意义。希望大家在努力工作、挥洒汗水的同时学会释放压、劳逸结合、合理安排时间,保持一个健康的身体。

压力越来越大,努力没有错,但别用力过猛。长期疲劳过度,对身体的伤害不可估量。爱护自己,珍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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